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刘红伟,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庙沟5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007254035。 被告滑四刚,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山化乡向阳村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7408162576。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伟诉被告滑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滑四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伟撤回对被告滑四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