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孙改妞,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机构代码:17047285-2。 法定代表人费新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勋、尹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改妞诉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改妞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改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孙改妞负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亚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