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徐书欣,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变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国帅,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欣诉被告王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书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书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书欣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晋 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