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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才与李丽娟、李丽鹤、李丽倩、李鹏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38号 原告李根才,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丽娟,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丽鹤,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38号
原告李根才,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丽娟,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丽鹤,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丽倩,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鹏哲,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才诉被告李丽娟、李丽鹤、李丽倩、李鹏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根才承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晋 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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