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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锋诉王东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李济锋,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东敏,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锋诉被告王东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李济锋,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东敏,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锋诉被告王东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济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李济锋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