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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现普诉单海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李现普,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学北街123号。身份证号码:410124196310037096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东大街6号。身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李现普,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学北街123号。身份证号码:410124196310037096
被告单海鹏,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东大街6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07296511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普诉被告单海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现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现普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