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杨宝霞,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润克,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霞诉被告邵润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宝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宝霞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