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27号 原告王丽省,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省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九十五元,减半收取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王丽省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