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38号 原告王晓辉,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素玲,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诉被告李素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辉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晓辉承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尚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