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王涛,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河洛镇石板沟村池沟50号附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03293517。 被告张盈博,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办事处石灰务村磨洼3号附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101204530。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张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盈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张盈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涛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