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瑞霞诉张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0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0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译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