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马长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园丁街1号院1号楼附17号。身份证号码:410124196208095038。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克俭,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官庄西街37号。身份证号码:410124194810046512。 被告刘亚洲,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兴华街9排2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6411166513。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生诉被告王克俭、刘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长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长生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