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占锋,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萌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