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1-2号 原告崔成森,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建秋,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森诉被告谭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谭建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成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成森撤回对被告谭建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共计三千零四十五元,由原告崔成森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