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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林与王秋杰、陶秀云排除妨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武林,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武林,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秀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黄武林因与被申请人王秋杰、陶秀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武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楼楼顶平台上的小房是一整幢楼房整体建筑结构设施附属物,房屋二楼上到房顶的楼梯是专用楼梯。二楼楼顶小房及二楼上到楼顶楼梯,房产证上有明确显示,在黄武林所有的楼房的所有权内。
本院认为:黄武林称所争议的小房系其房屋附属物,二楼上到房顶楼梯是专用楼梯,缺乏依据。本院二审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黄武林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情况认定所争议的楼梯应属公用,所争议的小房不能证明应属黄武林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黄武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武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