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照松,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明珠花园2号楼1单元16楼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松芳,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3组7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树立(孙松芳之夫),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3组76号。 上诉人刘照松与被上诉孙松芳、武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照松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人刘照松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至今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刘照松的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刘照松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胡豫勇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