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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照松与被上诉孙松芳、武树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照松,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明珠花园2号楼1单元16楼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松芳,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新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照松,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明珠花园2号楼1单元16楼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松芳,女,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3组7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树立(孙松芳之夫),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3组76号。
上诉人刘照松与被上诉孙松芳、武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照松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人刘照松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至今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刘照松的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刘照松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胡豫勇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