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吉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开发区19号小区。机构代码:61758441-3。 法定代表人:HAOY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平,男,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22081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出票人为河南天龙酒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轩昌实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24日,该承兑汇票经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明学 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 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