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新文与程明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448号 原告王新文,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明书,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王新文与被告程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448号
原告王新文,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明书,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王新文与被告程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新文的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7月份原告开始给被告送砂石,以供被告磨沙用。2014年元月2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款50600元,当天被告给原告出据欠款手续。后经催要,被告陆续给付原告5300元,剩余453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5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被告程明书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份,原告王新文与被告程明书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砂石。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50600元,被告程明书给原告王新文出据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王新文款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元。程明书2014年元月2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给付原告现金5300元,现剩余45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按约定给被告供应砂石,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价款。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0600元,已给付5300元,还应给付原告45600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王新文要求被告程明书给付货款453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明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新文货款45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被告程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珍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