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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山、李青风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山,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风,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新华,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浚县农信社)与被上诉人李海山、李青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宁、周乃津,被上诉人李海山、李青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浚县农信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海山、李青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浚县农信社撤回上诉的申请和李海山、李青风撤回起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
三、准许李海山、李青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青风、李海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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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