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蔡X月与刘X英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月,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英,女,1967年11月30日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月,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英,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鹤翠,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蔡某月与被上诉人刘某英离婚纠纷一案,蔡某月于2014年11月24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蔡某月与刘某英离婚;2.刘某英给付蔡某月因抚养刘某英女儿高某某的抚养费用79668.12元;3.鹤壁市山城区工行家属院2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的房产归蔡某月所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蔡某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月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顺合,被上诉人刘某英的委托代理人刘鹤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10月份蔡某月、刘某英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2006年11月17日购买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西段工行家属院2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房产证号为鹤房权证市字第0601015265号的二手房一套。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家庭的和睦,要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本案中,蔡某月、刘某英双方系再婚,由于双方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纠葛。离婚不是夫妻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几年,有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互敬互爱、相互体贴、相互理解和沟通,夫妻感情很可能进一步加深,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同时,蔡某月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蔡某月要求与刘某英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蔡某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月负担。
上诉人蔡某月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生气,被上诉人自行外出,长期不回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一审没有认定房屋属于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也没有认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抚养女儿的事实,足以说明一审法院偏袒被上诉人。3、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该案件比较复杂,一审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刘某英答辩称:二人有多年的感情基础,感情并未破裂。刘某英不是离家出走而是外出打工,地址已经告知蔡某月但其并不相信。女儿高某某一直和其亲生父亲生活,抚养费由其父亲支付,不存在上诉人抚养的事实。2006年购买的房屋是刘某英姐姐借给刘某英的钱买的房子,并不是蔡某月的个人财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中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对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夫妻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蔡某月与刘某英于2003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因缺乏交流与沟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蔡某月与刘某英感情已完全破裂,蔡某月也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以不准蔡某月与刘某英离婚为宜。上诉人蔡某月关于双方感情破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蔡某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