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歧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歧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福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14年2月份经媒人韩甲介绍,与被告孙某某相识。2014年农历二月初十在荆隆宫乡郭庄村媒人家,经媒人手给被告17000元的见面礼。当天又到孙某某家,给孙某某2000元钱折合礼品款,但是我到其家时仍旧又买了大约1000元的礼品。自双方相识后,麦里、农历八月十五去被告家,中间还去两次,每次都买了礼品。他兄弟孩子“做九”让我给礼钱1000元。这些折算下来,大约24000元。可是被告却嫌我个子矮,还再要10万元彩礼和一辆车,我没有答应。2015年1月份孙某某却与他人结了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24000元。
被告孙某某辩称,2014年农历二月初十在原告姑姑韩甲家见面,因为被告生过孩子,不敢要多,给了11000元的见面礼,而不是17000元。2014年农历八月十六,原告去被告家走亲戚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不接,联系不到。被告有小孩儿,急着结婚,向原告要彩礼钱,原告一直没有给,后来说退给他11000元,原告却不要。现在我已经与他人结婚了。我的弟弟跟着原告干了一个多月的活,原告没有给工资。另外2014年6月份,原告带着我的弟弟去郑州看眼,我把钱给了原告,可原告没有支付医疗费,也没有将钱给我们。综上所述,我愿意退还彩礼11000元。礼品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应退还。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人韩甲、聂甲出庭作证。内容为:经媒人韩甲介绍原被告相识,2014年农历二月二十在封丘县荆隆宫乡郭庄村媒人韩甲家举行定亲仪式,经韩甲给孙某某17000元见面礼。当天到孙某某家,韩某某家又给2000元礼品款。
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并对原告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所述内容不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交的两个证人,举行见面仪式时均在场,是亲自参与者,见面礼是韩甲亲自给女方的。媒人韩甲与原被告均有亲戚关系,韩甲是原告韩某某的姑姑;被告孙某某又是韩甲丈夫的外甥女。因此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是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经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初经媒人韩甲介绍,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相识。2014年农历二月二十在媒人韩甲家举行见面礼仪式,原告韩某某将17000元的见面礼由媒人交给被告孙某某。当天原告韩某某还给被告孙某某2000元的礼品款。后来双方因为其他原因,不再往来。2015年1月份被告孙某某与他人结婚。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能证明解除婚约哪一方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韩某某要求返还彩礼款17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双方来往的礼品款等,因不属于彩礼款的范畴,属于赠与行为,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弟弟工钱的问题,可由其弟弟另行主张。被告孙某某提到将其弟弟看病的钱给了原告,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韩某某彩礼款1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