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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330号 原告关某某,女,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关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2月6日向苏某某送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330号
原告关某某,女,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关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2月6日向苏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某某诉称,双方在外打工期间,通过广播电台相识,彼此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苏某某每天酗酒、闹事,对关某某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女儿。
苏某某辩称,关某某所诉不是事实,双方通过广播电台相识,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街坊邻居都知道,包括关某某前任的儿子订婚,苏某某都出资相助,为了生活,苏某某常年外出打工挣钱,夫妻间吵架生气是难免的,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关某某与苏某某通过广播电台相识,后即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苏某甲(2008年农历正月25日出生),后于2012年2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时有吵架生气,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关某某住回娘家,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关某某与苏某某通过广播电台相识,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相处关系不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再婚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且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关某某诉讼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关某某与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
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月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