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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_法治研究(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治研究杂志社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摘 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文章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

摘  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文章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格。商法品格,不仅奠定了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更为民法典无法包容。文章从历史性和国际性双重视角剖析了商法品格的生成及其特质,商法的特有品格、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的民法典不宜采“民商合一”模式。文章在检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应该走“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并存”的立法路径。

关键词:商法  商法品格  民法典  法典编纂

(本文系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高教研究重点课题“大商科背景下商法学科体系建构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马齐林,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孙南梦頔,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詹  巍

摘  要: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关键词:合同效力认定 犯罪构成 规范目的 合同目的 犯罪类型 

(作者简介:詹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警察相关词源考证                                              

卢建平

摘  要: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关于警察、警察权的探讨是非常重要的,而关于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关系、警察执法如何规范、警察权的未来发展等问题,不仅是警察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警察  警察权  警察国家  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国蒙彼利埃大学法学博士。)



刑事庭审质证运行状况实证研究

   ——以100个庭审案例为样本                        

韩  旭  王剑波

摘  要: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关键词:刑事庭审  质证  交叉询问  对质

(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16AFX012),也是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公诉案件庭审功能实证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4ZR0120)。作者简介:韩旭,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法学博士;王剑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阶段运用讯问同步录像的实证分析

   ——以Y区法院为样本                              

谢小剑  苏  州

摘  要:对审判阶段同录的调查表明,公安机关随案卷移送讯问同录的比例很低,且移送的同录质量堪忧不能全面反映讯问情况。同时,由于控方不将同录作为证据出示,辩护方因无权复制同录而无法充分审查,法院也不重视审查同录,导致同录“备而不用”,未发挥通过庭审审查倒逼讯问程序规范化,以及发挥同录的口供功能。解决之道在于,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并要求随案移送,保障辩护人查阅、复制的权利以增加庭审审查的机率,增强检察官、法官对同录的实质性审查,强化其口供功能等。

关 键 词: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权  非法证据

(作者简介: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苏州,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论律师业从自治走向善治      

   ——兼谈律师如何评价                              

蒋华林  刘志强

责任编辑:法治研究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