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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何须江湖_李勇(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悄悄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3
摘要:我们需要做的恰恰是改变,改变这种种不良现象,推动共同体的孕育、发生、发展。而首先要改变的就是这些“江湖习气”。当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是要求共同体内的个人对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看法和观点没有分歧,对

我们需要做的恰恰是改变,改变这种种不良现象,推动共同体的孕育、发生、发展。而首先要改变的就是这些“江湖习气”。当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是要求共同体内的个人对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看法和观点没有分歧,对具体案件的观点完全一致,而是基本的思维方法、理念、价值的趋同,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特点。刑辩律师与公诉人对某个具体法律问题的观点不同,这很正常,也不影响法律职业共同的建构;法官与检察官对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观点不同,也很正常,同样不影响法律职业共同的建构;法官与律师对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认识不同,这同样很正常,也无损于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抑或是检察官,对于诉讼的目的是实现程序正义和追求事实真相,应该不会有争议。如果律师为利益,不顾基本的正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那显然是违背职业精神的。

我们还要改变的就是正确的“义利”观。律师毕竟不是商人,除了“利”,更为重要的是“义”。这个“义”就是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信仰,对规则的信赖。刑辩律师如果仅在利益的漩涡中打转,在利益的江湖中争斗,那么损害将不仅仅是刑事律师自身,更是法治本身。美国学者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指出,那些把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的谋生方式的律师,不但失去了诚实的品格,而且也造成了理想的陷落。

法律人的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刑辩律师还是应该专研业务,以技能和转业取胜,对转业忠诚,“专业建立在知识上面,对知识忠诚,才可能有专业忠诚。对专业忠诚,也就不可收买,不会任意动摇;对专业忠诚,才可能精益求精,不为假问题所困惑,而能精准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最后,用青岛律师协会《给全体青岛律师的倡议书》中的一句话作为结束语——“律师应当是专家、是君子、是精神贵族。”

责任编辑:悄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