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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人放弃中标成交,采购人该怎么办?_Sidney(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4
摘要:解答:由采购人来判定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合格与否。判定的标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关于推荐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规定和关于确定中标、成交人的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

  解答:由采购人来判定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合格与否。判定的标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关于推荐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规定和关于确定中标、成交人的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的规定。


  当采购人发现将被确定为中标或者成交人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关于推荐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规定的,应判定为不合格中标、成交候选人。


  如,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关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就不是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问题6、采购人的损失如何计算?如何追偿?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解答:中标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成交,可能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些损失包含:另外确定的中标或者成交人的价格高于放弃的中标或者成交价格;重新采购后中标或者成交人的价格高于放弃的中标或者成交价格;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等。对于这些损失,采购人首先从放弃的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中补偿,不足予补偿采购人损失的部分要向放弃的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追偿。


  不予退回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不足予补偿采购人损失,需向放弃的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追偿损失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成交的行为就是本条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