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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干货都在这里了_豫之鹰(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露心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5
摘要:在抓捕主体变更的场合,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罪,也取决于是否符合“当� 碧跫V灰哂辛杂虢裘苄裕缓θ瞬⒚挥邪谕炎凡叮浅中τ诒蛔ゲ兜淖刺θ隙ㄎ暗背 薄#ㄕ琶骺骸

在抓捕主体变更的场合,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罪,也取决于是否符合“当场”条件。只要具有连续性与紧密性,被害人并没有摆脱追捕,而是持续处于被抓捕的状态,应认定为“当场”。(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需要强调,对于转化型入户抢劫而言,不仅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且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也必须发生在户内


《两抢意见》第一条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意见》第三条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具体判断暴力行为是否发生在户内时需要注意:第一,暴力行为发生空间转移,由户内转移至户外的,不影响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的认定;第二,户内仅有单纯地挣扎、反抗,至户外仍不能挣脱时才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不能认定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

2.这里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种暴力相威胁。如果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了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意见》第3条、《刑事审判参考》第86号案例)


张明楷老师认为,对于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与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作相同解释。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所以,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则是另一问题。换言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但只要属于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能够成立事后抢劫罪。单纯持所盗窃的刀具等逃窜,或者单纯持原本持有的凶器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以暴力相威胁。(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3.这里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一般来说是具有抓捕意图的行为人或财物相关人。因此,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因为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之外的在场人实施暴力,一般情况下达不到迫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被迫交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刑事审判参考》第575号案例)


张明楷老师认为,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虽然不要求针对被害人或者抓捕自己的人实施,但必须针对特定的他人实施。一般来说,暴力是针对特定人实施的,而以暴力相威胁则不尽然。行为人犯盗窃等罪后,虽然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威胁他人,但如果并没有特定的威胁对象时,不应认定为事后抢劫罪。(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三是目的条件,即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需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目的。


在实务中需要把握:


1.目的要件仅限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种。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基于其他目的而使用暴力,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如其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单独定罪,与盗窃等前提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在完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报复、灭口的动机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并罚。


2.对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不应作机械理解。所谓“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也即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到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抓捕”,既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公民(含被害人)的抓获、扭送等。所谓“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为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各种证据。(《刑事审判参考》第86号案例)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都是相对于妨害司法、逃避刑事追究而言的,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直接目的或者动机不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但该暴力行为必然会同时对前提犯罪的刑事追究构成妨害的,仍有认定转化抢劫的余地。

比如,行为人入户盗窃时被害人已经发现但因恐惧而假装熟睡,行为人窃取财物欲离开时见被害人的身体因恐惧而在被子里抖动不已,于是将其杀害。本案中尽管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抓捕的意思,但在被害人已经察觉的情况下将其杀害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到之后的取证工作,故不管行为人杀人的直接动机是否为了灭口,本案均可以转化型入户抢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为波:《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


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只是为了排除当场取得财物障碍的,则应当直接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86号、322号案例


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根据前述刘为波《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中的观点,应当定转化抢劫。

责任编辑:法露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