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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干货都在这里了_豫之鹰(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露心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5
摘要:张明楷老师也认为,所谓灭口的动机,实际上就是为了使目击证人无法提供自己犯盗窃等罪的证据,可以认为灭口的动机就是毁灭罪证的目的。 因此,行为人犯盗窃等罪时,当场为了灭口而杀人的,依然成立事后抢劫罪。 虽

张明楷老师也认为,所谓灭口的动机,实际上就是为了使目击证人无法提供自己犯盗窃等罪的证据,可以认为灭口的动机就是毁灭罪证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犯盗窃等罪时,当场为了灭口而杀人的,依然成立事后抢劫罪。虽然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重于故意杀人罪,故对该行为应以事后抢劫罪论处。(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但司法实践中,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案例(详见《刑事审判参考》第490号案例)。


4.“窝藏赃物”中的“赃物”与先前所取得的“赃物”必须具有同一性。如果行为人先前仅盗窃了A财物,为窝藏B财物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的,并不成立事后抢劫罪。(张明楷:《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2.转化抢劫的两个特定问题

一是共同犯罪情形下的转化抢劫问题

《抢劫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反之,其行为就不发生转化,仅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第86号、244号案例)具体而言,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第一,各行为人共谋作案时遇抓捕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所有参与作案的人均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事先没有预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个别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其他行为人事后才获悉,并参与分赃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第三,各行为人事先仅约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未约定遇抓捕是否反抗,但作案中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判断。首先,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参与盗窃、诈骗或抢夺的,尽管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仍然一体转化为抢劫罪。其次,其他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不应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最后,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未予制止便逃离现场的,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刑事审判参考》第740号案例)

张明楷老师认为,事后抢劫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与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构成;中途知情者参与后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没有参与实施前行为的人,中途独立实施后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共同实施前行为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的,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判断另一方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共同事后抢劫的,应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有责任者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无责任者以缺乏责任为由,不以犯罪论处。(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

二是未成年人转化抢劫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年1月23 日)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法露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