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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龙治水”到国家监察委员会_杨树(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自由风帆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8
摘要:那么,如何使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与法律权威性的统一呢?笔者建议如下四点: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可服从于党中央领导直接领导,即党中央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第二,从国

那么,如何使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与法律权威性的统一呢?笔者建议如下四点: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可服从于党中央领导直接领导,即党中央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第二,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格可设为与同级政府同级,反腐败机构级别高了,抗干扰能力自然也水涨船高。第三,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出发,笔者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实行全国统一垂直管理制度,即经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人事任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案件汇报一律逐级上报,重大案件直至汇报至中央反腐败机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由上一级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第四,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即党中央虽有权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但该人事任免仍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程序选举确定,以此确保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权威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但无人事任免权。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具有执法资格办案人员的人事任免由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建立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机制。

   王岐山指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这是一条铁律”。国家监察委员会集司法权、党委监督执纪问责权、行政监察权、审计权于一体,其权力空前集中而广泛,加强对国家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势在必行。笔者认为,除了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广义监督之外,应在法律制度层面建立对国家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一)建立人大监督机制。

   建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监督派驻反腐败机构例会制度,以避免派驻地方反腐败机构出现“山高皇帝远”从而“尾大不掉”的局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虽无人事任免权,但各级人大代表熟悉地方情况,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地方的所作所为,逃不脱他们的眼睛。因此,通过建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监督派驻反腐败机构例会制度,人大代表可将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在例会上以书面形式予以提出,遇有紧急情况,亦可在例会之外的任何期间以书面形式予以提出。对于县、市(地、州、盟)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县、市(地、州、盟)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逐级递送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针对省级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递送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递送至该处的任何书面监督意见向国家(省级)监察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如国家(省级)监察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或者相应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可启动独立调查制度,授权相应级别的地方各级人大组成独立调查组,对书面质询事项予以独立调查,如发现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可将其按照犯罪管辖地移送检察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二)建立诉讼程序监督机制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如需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在侦查过程中,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案件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所查办的职务犯罪侦查终结后,应依法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交同级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三)建立检察机关机动侦查制度。

  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机动侦查权,实现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制衡。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诉讼案件时,发现同级及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经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过程中如需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亦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异地管辖。

   综上,设立国家监督委员会是大势所趋,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必将改变“九龙治水”的不合理的反腐败体制,必将对公权力之运行浴以阳光,必将对腐败行为施以利刃,必将斩断腐败行为得以滋生的恶性循环之土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中国腐败行为之凋敝乃至根除,为期不远,与诸君共期许之!

责任编辑:自由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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