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由孟书记讲话提到的问题想到的员额制_fazhi123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要:由孟书记讲话提到的问题想到的员额制 今年1月1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不办案而入额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退出员额。 孟书记直接点名批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点“入额不办案”的问题,一定程度体现着当下改

由孟书记讲话提到的问题想到员额

今年1月1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不办案而入额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退出员额

孟书记直接点名批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点“入额不办案”的问题,一定程度体现着当下改革的“革命性”,有进步意义。

不过,我还想仔细推敲一下“不办案而入额”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以及“自觉退出员额”是一种什么后果?

领导班子成员“不办案”可以做两种解释:一、因为忙于领导事务,没有时间办案;二、因为本不愿意办案,所以不办案。

如果是前者,我感觉挺委屈。既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负好领导责任;又要作为一线法官,负好办案责任。我们要求其一线办案时,并没有削减其班子事务。员额制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入额,入额后除了原班子事务外,还要增加办案要求。相当于除了履行原领导职务,还要成为一线法官办案。这真的是一个合理的改革吗?

否则,又能怎么样?改革实践青一色采取了降低办案数量要求的变通措施。领导班子成员虽然必须作为一线办案法官办案,但是不必要办一线法官那么多案。

据新浪网介绍,北京密云法院要求院长全年办结案件6件以上,副院长全年办结案件12件以上。

从密云法院看,院长年办结案件6件,副院长年办结案件12件,即算是作为一线办案法官办案。

这种变通虽一定程度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但显然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而且,每年办12件是个什么概念呢?

倘若这就是员额制的追求,我们直接规定院庭长办案数就可以了,还搞什么员额比例和员额法官遴选?

那么,还能再进一步吗?相对于办案数的折扣,我们可不可以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只要入额即承担一线办案法官的办案任务?

这自然是个不少的问题——虽然它是问题的根本解决。而且,好像我们无意做这么彻底的改革。在制度层面,我们愿意承认领导事务与一线办案法官事务的稍微冲突,极不愿意承认两者之间的根本矛盾。

最终,落地的改革也不过是规定个办案数量相对缓解一下而已。

所以,班子成员入额后不办案有客观原因。员额制并没有做细做实,去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

再说本人不愿意办案。有的情况,作为班子成员虽然肩负领导责任,同时也可以拿出一定的时间办理一定的案件。可是,本人就是不愿意办案。

那么,按孟书记的要求,是不是就一定应该完全退出员额?

笔者之不解是,为什么本人不愿意办案还要入额?我们都知道员额法官是要办案的,不愿意办案自然不应该要求入额。为什么不愿意办案还要入额呢?

我们“能不能”让愿意办案的入额,让不愿意办案的不入额?

显然员额制无暇在这里做细和做实。那么,“不愿意办案但是愿意入额”又是怎么产生的?

我们不妨简单分析一下,退出员额意味着什么?

员额比例尽管具体法院多有差异,但是,至今还没有发现哪个法院的比例所对应法官职数超过现有法官数。换言之,比例一确定,基本上都意味着现有法官职数的压缩。

比例的基本含义是具体法院法官数量的最大包容值。超出这个值的人员必不能是法官。因此,员额比例的确定,就意味着部份现有法官身份的去法官化,他们将不再是法官。

虽然,这种法官只是少数。但是,员额制并没有采取淘汰少数的办法确定员额法官。按说这种情况下,改变少数,大多数维持现状,改革措施才较为节俭。但是,员额制反其道而行之,是将大多数遴选进员额,未遴选上的,就不再是法官。好比要淘汰掉几个讨厌的人,不是直接将讨厌的人指出来淘汰掉。而是将喜欢的人每人亲他一口。最后,没有被亲的人就是要淘汰的人。

不管怎么玩,实质都是涮人。那么,退出员额意味着什么呢?并不意味着不是员额法官,而是根本不是法官。并不是没有被亲一口,而是再退一步成为被讨厌的人。

员额制过渡期结束后,现有法官只有两种方向,已经进位的,自然成为员额法官;不能进位的,将不再是法官。并没有中间位置可守。所以,退出员额,也就是再退一步,退出法官。

这不是没事找事吗?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连法官都不是,在班子里还怎么混?

更何况员额法官涨50%的工资,也不是没有诱惑,在体制内真的不在乎薪水了吗?

所以,不愿意办案也要入额。

那么,怎么样才能让不愿意办案的不入额?简直笨死了——法官身份不变,待遇与员额法官无差别。

愿意办案你就入额,不愿意办案你就不入。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愿意办案放弃领导职务,作纯粹的一线办案法官;不愿意办案,继续做班子成员,也无妨——不改变你的身份,也不拉开你与员额法官之间的待遇。

这样的话,还会有入额不办案的问题吗?根本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孟书记自然不必再为这样的问题纠结。岂止是孟书记,全国各级法院很多领导班子成员也将没有这种纠结。

这实质上是圈定现有法官的一部分,纳入员额管理。它并不是瓦解现有法官——除了员额法官还是现在法官。员额内外的唯一差别是审判事权,在身份和待遇方面并没有分化。

那么,这是不是好了个人损害国家的事情?

我们看一下最高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为什么要员额制给记者的回答:目前全国法院具有法官身份的约19.88万人,但是受制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这近20万法官中,有的虽具有法官身份但主要在行政岗位长期不办案,有的司法能力不足不能独立办案,这并不符合司法资源配置的规律要求。因此,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要严格遴选优秀人员担任法官,回归法官办案本位,充实一线审判力量。

胡主任在这里谈了两个实际问题:一、有的虽具有法官身份但主要在行政岗位长期不办案;二、有的司法能力不足不能独立办案。

先说在行政岗位长期不办案的法官,他们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了吗?因为这样的法官存在,司法才不公正没有权威?

显然不是。不过,他们中有一些法官素质还不错,应该可以回到一线办案。那么,员额制的实践又是什么呢?

据笔者观察,不在业务部门,长期不办案的,均直接淘汰出局。员额制并没有为他们回归办案岗位创造条件。或者说在员额有限的情况下,员额制的实践是优先满足分管业务和业务部门的院庭长及办案法官。

可以说,员额制既没有让行政岗位长期不办案的法官回归一线办案;因为制数的限制,也满足不了他们入额的要求和愿望。

如果认为这些法官就应该淘汰。那么,员额制以前他们已经被淘汰了——在行政岗位不办案,难道不是已经被司法现实淘汰了吗?他们所处的位置怎么可能影响司法大潮汹涌向前?

但是,员额制认为他们还是障碍,还应该去淘汰。直至将他们的身份也淘汰彻底,不管这个身份对国家和社会有多么微不足道的意义。那么,这样的员额制就是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改革吗?

再看司法能力不足不能办案的法官。笔者想问,这样的法官还在一线办案吗?

如果已经不在一线办案,可以说已经被司法现实淘汰,员额制再淘汰一遍,只是去淘汰他们的法官身份吗?

那么,他们的法官身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什么危害?因为有这样的法官身份,司法才不公正和没有权威?

倘若不是这么回事,员额制搞这么大规模去淘汰几个法官身份有什么意义?而且,员额制最终淘汰的未必是司法能力不足不能办案的法官。

那么,这是一个有益于国家和社会进步的改革吗?相对于员额制的实践,其显然不是理论抽象上的那么理想。

责任编辑:高空与阔海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