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刘小冰:“辽宁省贿选事件”的宪法学省思_刘小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写在法律边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7
摘要:“辽宁省贿选事件”的宪法学省思 刘小冰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智库)评选的“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入选事件”中,“辽宁省贿选事件”名列第四。其实,在我看来,选或者不选,它就在那里,不明不白。无论历史过去多长,它都将钉在这个共和国的历史耻

辽宁省贿选事件”的宪法学省思

刘小冰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智库)评选的“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入选事件”中,“辽宁省贿选事件”名列第四。其实,在我看来,选或者不选,它就在那里,不明不白。无论历史过去多长,它都将钉在这个共和国的历史耻辱柱上,任凭后人说三道四。受研究院指派,利用十大法治事件正式发布的机会,我就这一事件进行以下点评:

第一,“辽宁省贿选事件”严重破坏了辽宁乃至中国的政治生态。

这从三组数字中可以得到证明:一是81%和70%。辽宁省人大代表约为643人(很抱歉,查不到精确数字,只能根据《组织法》第九条和辽宁省总人口4391万这两项进行估算),涉案523名代表,454名代表资格被终止,各占约81和70%。二是62%。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由62人组成,38人涉案,约占62%。三是1.56%。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为2943人,其中辽宁省选出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被取消资格,约占1.56%。由此可见,辽宁省人大基本烂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三分之二烂了,全国人大也带上了污点。这三组数字证明:“辽宁省贿选事件”严重破坏了辽宁乃至中国的政治生态,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是罕见的,这为我们观察中国的地方政治生态和法治状况提供了一个丑陋的样本。

第二,“辽宁省贿选事件”留下了一大堆宪法难题。

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今天,宪法学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但正是这一类的样本,促使我们思考宪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1)一个省的人大基本烂了,那如何产生新的人大?我国的国体说简单也简单,那就是人民选择自己的代表组成人大行使最高权。但这是正常状态下人大的产生方式,非常状态下该如何产生?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我想,无非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的是前一种办法,即成立筹备组作为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的机构。但请注意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向常委会作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说明时的用词:“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这里有两个关键词:“法律精神”而不是“法律规定”,“创制性安排”而不是“执行性安排”。可见,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并非先有法律而后再来实施法律,因而可以视为一种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因而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这也为自下而上的处置办法预留了空间?(2)人大烂了,由其产生的“一府两院”怎么办?我国的政体说简单也简单,那就是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行使执行权。那么,问题来了:一朵恶之花能盛开三颗善之果吗?或者说,“一府两院”行使权力的正当性何在?(3)如何追责?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勇敢地面对“法不责众”的困局,选择了迎接挑战,这是很不容易、值得肯定的。但仅仅将那些涉案的人大代表“免职”“罢免”或者“辞职”就够了吗?那些选出这些涉案人大代表的代表、那些让这些涉案人大代表当上代表的组织是否也负有道义上的、政治上的乃至法律上的责任?所以这些都证明:我国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亟须加以制度完善。

第三,“辽宁省贿选事件”的另类意义: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这一事件同时证明:人大制度并不拥有完全、彻底的“自净”功能,因为它与整个政治生态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反思这一事件时,既要重视整个政治生态的建设,也要重视人大制度自身的建设。从这个角度看,如何按照人类的普遍价值、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真正实现自由、平等、公开、竞争的人大代表选举,如何有效监督人大代表忠实履行职权,这是“辽宁省贿选事件”坏事变好事的另类意义之所在。没有这一点,国家权力就将失去正当性基础。

在这样一个寒冬,来点评这样一件悲催的事件,既让人喘喘不安,也让人心怀希望。但愿民主的理想能真正落实并奠定于人人真的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一民主的基本形式上,以避免“贿选事件”这样的丑行一再侮辱我们这些选民的智商、一再羞辱共和国这一崇高的名号!

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选出)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同时,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贿选,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者被罢免。其中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这就是震惊中外的“辽宁省贿选事件”。

责任编辑:写在法律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