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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伟: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别致言说——为蒋志如《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序_jiangzhiru200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5
摘要: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别致言说——为蒋志如《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序 蒋兄志如博士托我为其新著《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写篇小序。虽自知难以胜任,然美意难却,我只好赶鸭子上架作此小文。 鉴于对作品之优劣,读者诸君自有其判断。且作为本书作者的多年至交,笔

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别致言说——为蒋志如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序


蒋兄志如博士托我为其新著《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写篇小序。虽自知难以胜任,然美意难却,我只好赶鸭子上架作此小文。

鉴于对作品之优劣,读者诸君自有其判断。且作为本书作者的多年至交,笔者也有意避开对本书过多的赞美。小文仅谈谈个人对本书的读后体会,尤其是本书呈现给我的“别致”之处。是故,这里权且将本书称之为一份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别致言说”。

一、风格

一如蒋兄此前多篇/部作品,本书依旧带着浓郁的作者个人风格。

一是,用广泛的跨学科知识积累来支撑对具体问题的思考。诚如作者在“后记”中所交代的,促成本书的,除了作者挂职期间的鲜活体验外,更有作者经年累月的阅读。而且,作者的阅读向来不拘于某一学科某一专业,而是触及人文社科各个学科和专业。于是,在本书的字里行间,熟悉的人不难察觉到行文背后作者的阅读所及——即便作者的某些阅读体验并没有以注释参引形式反映出来。

二是,用极富个人特点的方式来展开言说。一直以来,蒋兄的书面言说方式都有着鲜明的个人特点,比如习惯于“:”后引出层层分析、习惯于使用长句表达、习惯于使用各类突出标记强调其某个观点或者命题、不刻意追求章、节、目标题表述的对称或者工整性以及喜欢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标点符号(如“!”)等等。这些特点,在其他学术作品中通常是不多见的。我理解,除了行文习惯外,这应该也是作者本人思想奔突与个性洒脱等个人特质尚未被学术写作的种种规矩拘束住的表现。

二、追求

作者将本书核心主题圈定在“刑事特别程序”上,主要章节也分别针对某一具体的“刑事特别程序”展开,但正如作者在“自序”、“结论”部分所陈明的,作者在本书中以及通过本书所关注的问题,却远不止于“刑事特别程序”,而是“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这一更深层也更宏观的问题。

以个人体会看,本书作者写作和思考的深层线索大致是:经由解读刑事特别程序诸项制度、观察诸项刑事特别程序的现实运作状况,进而观察刑事普通程序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最终促成对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的个性化认知、思考与判断。换作本书中频繁出现的核心词汇来讲,作者的写作理路或许也可以这样表述:通过解读构筑刑事特别程序的诸法律文本并观察诸刑事特别特别程序的实践运作,尤其是文本描绘的人/机构的诸项权利与权力以及这些权利与权力在实践中的具体展现和发生的流变,思考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中国司法及其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权力之格局。

或许正因此,本书对每一具体刑事特别程序的讨论,基本都是以“文本梳理——实践观察——学理评述”这样的顺序展开的。其中,“文本梳理”与“实践观察”部分更多侧重于描述性解析,而“学理评述”部分则更多侧重于规范性论证。“自序”、“第一章”以及“结论”部分,则几乎是纯粹的学理讨论。作者超出“刑事特别程序”这一具体主题的学术旨趣和理论追求,也更集中地流露在“学理评述”部分。

应该说,本书这样的写作安排,对于作者“经由具体问题(即刑事特别程序)而又志在思考宏观问题(即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的追求,是有益的,但也是有风险的。有益,乃在于既让写作不至于流于琐屑也让宏观思考不至于无所依托。风险,则在于如何使得对“微”的观察足够犀利,以及如何使得见微知著不显牵强。

此外,本书在理论层面的追求也体现在作者对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特质或者据以区分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的理据的把握方面。本书将20123月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之第五编《特别程序》所规范的四种特别程序即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特质概括为“对‘物’的审理”、“对‘半物半人’的审理”、“对‘未成年人’的审理”和“对‘人’的审理”。以笔者有限的阅读所及来看,本书对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的这一概括着实不乏新意,作者着力创造性地言说问题之抱负亦跃然纸上。

三、商榷

除了集中阐述各具体刑事特别程序的章节外,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的缺陷之主要原因和改进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的主要建议问题在本书在结论一章中再一次得到了集中且突出的强调。

正是在这两个基本问题上,本书的某些命题或许值得进一步审视,或者说,本书的某些相关命题在经由进一步审视后有必要作出更恰切地表述。一方面,关于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缺陷的主要原因,本书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深层缺陷就在于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基本现实”,并进一步认为是司法部独立导致的法官不愿、不敢亦不能“不愿意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成本以保障特别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与对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病状的诊断结论一致,本书就如何解决当下的中国刑事特别程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从根本上说,通过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在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特别程序)领域确定司法独立的基本制度”。

然而问题是,围绕中国司法病症的病因问题的种种言说都习惯于将病因归咎于司法“不够独立”,但少有作品能将司法“不够独立”究竟在多大程度以及如何引发了某一司法“病症”这一问题论证清楚。与此相通的是,就如何改进中国司法,难以计数的作品都在推荐一剂被视为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药方,那就是让中国司法“独立”或者“更独立”。这两个彼此关联的命题及其反映出的思考和表达方式,想必关注中国司法问题研究作品的读者都不至于太陌生?如果这种感受是一种不好的阅读体验,本书就中国刑事特别程序这一具体主题作出的前述判断,是否能够避免给读者同样的体验?或者说,如果希望避免给读者这样的阅读体验,作者是否有必要对某些命题作进一步思考,进而寻求更细致的论证和更妥帖的表达?

聊聊数语,相比于本书近三十余万字之巨大篇幅而言,所及尚浅。

借蒋兄新著卷首宝地安置小文,权作序。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