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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云闯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云闯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2006 年 10 月 19 日 ,加盖有 “江苏广兴达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系原告银大公司此前名称 , 2005 年 5 月改 为现名称 ——本书作者注)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何寿山(本案被告)签字的《承诺书》载明:“中建材集团进出

20061019,加盖有“江苏广兴达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系原告银大公司此前名称20055月改为现名称——本书作者注)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何寿山(本案被告)签字的《承诺书》载明:“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依照贵司于20061010日星期二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西奥中心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会议室与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备忘录,现我司承诺如下:如若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到期未能足额还清贵司债务,本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将无条件代为支付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等,还款期20,直至全部还清。本承诺书作为上述备忘录的补充文件,经我公司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与原备忘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何寿山在该《承诺书》复印件上签字。


后因恒通公司为按《备忘录》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中建材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两级法院分别作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3716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银大公司对恒通公司所欠中建材公司债务本金15532175.94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银大公司位于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房产作价1270元被查封拍卖并依法办理过户。


原告银大公司认为,被告何寿山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原告银大公司损失,考虑到被告何寿山的赔偿能力,暂主张200万元,并声明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公司对外经营的一种形式,被告何寿山在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寿山赔偿损200万元,在原告所受1270万元损失的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何寿山赔偿原告银大公司损失200元。

四、未履行催收注册资本的义务及协助抽逃出资


前已述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的规定,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公司高管未履行催收注册资本的义务以及协助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履行催收注册资本的义务,属于高管“当为而不为”,系对于勤勉义务的违反。协助股东、实际控制人抽逃出资,属于“不当为而为”,损害公司利益,既违反勤勉义务(表现为未能恪尽职守避免公司损失),也违反忠实义务(未能将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事准则,明知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仍予以协助)。


五、上市公司高管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国《证券法》确立“持续信息公开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确保证券交易的公开、公正。《证券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上市公司高管因未尽勤勉义务,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中国证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也多次对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


创兴公司20125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32%股权、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属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的标准,同时构成《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2项所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创新公司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评估报告。创兴公司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在创兴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稀土价格已经较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且交易目标公司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崇左稀土公司27%的股权;因此,上述评估报告已经不能反映崇左稀土公司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出席创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人员为董事陈冠全、周清松、刘正兵、毕凤仙、汪月祥,董事黄福生委托周清松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佟鑫委托毕凤仙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苏新龙、董事会秘书李晓玲参加了会议并对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稀土价格下跌情况知情。


责任编辑:云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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