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云闯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云闯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据此,中国证监会对创兴公司 给予 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 对陈冠全、周清松、黄福生三名董事 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 对汪月祥、毕凤仙、佟鑫 等三名 独立董事 以及 董事刘正兵、监事苏新龙、

据此,中国证监会对创兴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陈冠全、周清松、黄福生三名董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汪月祥、毕凤仙、佟鑫等三名独立董事以及董事刘正兵、监事苏新龙、董事会秘书李晓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刑事责任


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违反勤勉义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条规定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云闯律师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