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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舟研究:员工上下班途中被高空坠物砸伤应否认定为工伤?_新伯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8
摘要:此外,对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杨科雄法官亦认为:“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职工在夜晚加班后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这对职工不公平

此外,对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杨科雄法官亦认为:“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职工在夜晚加班后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这对职工不公平。步行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就是说,可否将一些虽然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与此类似的情形,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不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而且法院与法院之间也认识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属于上下班途中,可以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否则对同为上下班途中而受到不属于条例规定事故伤害的职工不甚公平。(见《法律适用》第2014年第11期第36-40页)


其二,通常而言,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和严重性应当大于其他如题述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等在有诸多不同声音表示反对、认为此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等后仍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列为工伤,撇开对企业的影响,说明国家及司法机关更多是从保护员工角度着眼。在此情形下,严重情形的交通事故都能够列为工伤,依“举重明轻”的法理原则,法理情形相同但概率和严重性相对低于交通事故的意外事故(虽然有时个案情形的严重性大于交通事故)却不能列为工伤,此存在不公平性。


当然,也有可能有意见认为,将最有可能损害员工的交通事故列为工伤,是从保护员工的最大利益角度出发;而将相对较小损害员工的意外事故不列为工伤,此不存在同逻辑推理和对比;如,国家对员工的大病予以很大程度的大病医疗救治保险等,但对员工的其他非严重病症却没有同样的大病医疗救治保险。


但追究本质,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对员工形成有效的保护,如题述事故不能列入工伤保护范畴,则此与前述立法宗旨有所悖离。

四、结语


在现行法环境下,我们建议:应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6项作扩张性解释,将员工上下班途中被高空物件砸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此外,我们还呼吁:《工伤保险条例》应作出有利于保障员工权益的修订,将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受伤的情形统一认定为工伤。此等立法例已为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普遍采纳,如《德国社会法典》第7编第8条第2款(Sozialgesetzbuch Siebtes Buch§ 8 Abs. 2)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均可被认定为工伤,至于其事故性质如何,则在所不问[1];我国台湾地区《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上、下班,于适当时间,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之应经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之伤害,视为职业伤害。”故此,我国立法及司法也应及早向这些先进的立法靠拢。



[1] 《德国社会法典》第7编第8条第2款规定:员工上下班径直路线途中发生的事故均可认定为工伤;虽非上下班径直路线途中,但拐道接送子女途中发生的事故,或因与工友共用交通工具需拐道而途中发生的事故,等等,亦可被认定为工伤(笔者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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