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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_童之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童之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6
摘要: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 童之伟 读了《南方周末 》 2017 年 3 月 23 日发表的 由其记者 王瑞锋 、实习生 李倩 所写的《刺死辱母者》(以下简称《刺》) 一文,一个突出的感觉是,如果有关事实确如报道所言,那这个悲剧本不该发生。更具体地说,

     刺死辱母者案法治践行中的痼疾

                                   童之

读了《南方周末2017323日发表的由其记者王瑞锋、实习生李倩所写的《刺死辱母者》(以下简称《刺》)一文,一个突出的感觉是,如果有关事实确如报道所言,那这个悲剧本不该发生。更具体地说,是确信如果法律在当地得到正常适用,杜志浩不会死,于欢也不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人们经常讲到确立和践行法治理念,非常好。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在民主立法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法律的至上性。对于执法和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必须按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的要求适用法律。下面以此为基准,对《刺》文报道的情况表达几点意见,欢迎批评。

一、当地警方如果能正常适用法律,原本不应该长期存在《刺》文披露的这种团伙规模的暴力讨债行为。十来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堵门”;“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搞得像“出殡”。这样讨债是非法使用暴力。奇怪的是,这些暴力讨“债”行为,并不是基于合法的债权,而是超过“合法年息36%上限”数倍的非法索求。

二、当地警方如果能正常适用法律,在杜志浩被水果刀捅的时间点上他应该呆在看守所或监狱里。“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9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这是依法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逃逸罪嫌。但奇怪的是杜志浩犯案后竟一直逍遥法外,据说原因是警方“抓不到人”。这种“东古城镇人所熟知”的案子、杜志浩也没有隐姓埋名,仅《刺》文报道的场合警方人员就频繁面对面接触他,不知何以竟存在抓不到人的问题。

三、当地警方如果能够正常适用法律,接警到源大工贸后就应该采取措施追究杜志浩等一干人员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至少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把3人围住”;“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另据报道,多人证实杜志浩脱裤对苏银霞显露下体。这些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多重法律责任:

1.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不同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子。

2.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法》238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退一步说,即使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最起码要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2条分别规定,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500元以下罚款”。

可是,面对上述依法该追究刑责的犯罪嫌疑人,接警的3位民警什么都没做。

四、如果正常适用法律,当地检方应对2016414日晚接警到达源大工贸的3名民警按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对于民警工作职责,《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1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当那3名民警到达源大工贸时,他们面对的其实是一个勒索公民财产的现场,一个正实施非法拘禁的现场,一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现场。可是,他们居然在那里只呆了4分钟,深更半夜置人身显然被非法拘禁的公民于不顾,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话就走人。其工作不负责任、滥权渎职的情节可谓令人发指。

责任编辑: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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