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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司法需要讲述“相同故事”——于欢案反思_木铎法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阳光依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已经发酵快两天了,随着法院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新闻主观事实和司法认定事实的差异,似乎没能让大众冷静思考,反而又掀起了一波巨浪。司法与新闻舆论,“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什么如此拧巴? 司法的判决具有专

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已经发酵快两天了,随着法院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新闻主观事实和司法认定事实的差异,似乎没能让大众冷静思考,反而又掀起了一波巨浪。司法与新闻舆论,“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什么如此拧巴?
   司法的判决具有专业性,司法具有的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属性要求其在充分查清各方事实基础之上,做出严格依法的判决。舆论场的部分情绪化反应与司法的理性裁判之间存在一定紧张,要消解这种紧张,需要明确各方依据的基础事实,任何从个案出发宣泄对其他制度不满的做法都不利于真相还原,也不利于事情解决。
   在这个案件中,某些新闻报道和舆论关注的更多是“侮辱母亲”“警察不处理”,从而让读者构建出遭受长时间侮辱和暴力侵害,走投无路儿子为了尊严愤而反抗的事实;而在已披露的法院判决文书中,仔细阅读却发现首先“债务”存在,讨债行为过激、违法,但警察正常处理,在继续调查事实过程中,结果被告人为了出门,情急之下突然拿刀捅刺各被告人。因为舆论引用的全是被告人一方的事实,甚至添加了很多暂无法证实的事实;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用了被告人及其母亲陈述,说警察走后,被告人于欢遭到了殴打凌辱,不得已拿出桌上的水果刀捅刺,而这一“殴打凌辱”情节并没有其他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之间构不成相互印证,因而难以认定。此外,警察正常出警,调查事实,不介入债务纠纷和公司经营是其工作的本分,这一点也与舆论宣泄的“不作为”不同。

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行为当时是否仍存在不法侵害、是否存在重大暴力侵害、是否别无其他选择,不是案件承办人的大众,并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上述事实的不同,直接会导致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些定罪上的重大差异,更何况量刑差异了。如果被告人在不法侵害停止,没有保护法益的必要性时,直接采取伤害多人的方式离开,又造成了多人死伤的后果,那么判处无期徒刑则已考虑了非法讨债、被害人过错等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因为果真如一些媒体所言裁判是“唯结果论”,那么故意造成多人死伤,都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涉及到致人死亡的案件,起诉和审理要慎之又慎,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都要考虑在内;无法认定的事实就不是“法律真实”,一方的故事即便悲情,也不能只听信一方。当故事的讲述者营造出不同的场景,结局当然也会随之改变。

被害人一方多人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山东高院已经发布消息,其已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开始审理。3月26日上午10时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会履行好职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解答。

每一项司法判决要经得起检验,就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而广大关注案件的民众评判案件,需要在完整的事实之上,剔除非理性、情绪化的表达,让这些意见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呈现。只有这样,讨论才更有效,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彰显。

毕竟,司法官也是有情感的理性人。

责任编辑:阳光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