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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向何处去?——贺卫方与华大学生对话录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编者按 昨天在我的微信公号“清源论法”上传 2014 年 12 月 10 日贺卫方老师来华大法学院演讲的录音实录,经贺卫方老师的转发,获得广大读者的喜爱,但受制于公众号的版面,后面还有学生精彩而又尖锐的提问与贺老师精彩而又睿智的回答实录无法上传,共有 1

编者按昨天在我的微信公号“清源论法”上传20141210贺卫方老师来华大法学院演讲的录音实录,经贺卫方老师的转发,获得广大读者的喜爱,但受制于公众号的版面,后面还有学生精彩而又尖锐的提问与贺老师精彩而又睿智的回答实录无法上传,共有17个同学向贺老师提问。为了让大家全面了解当年贺卫方老师与华大学生的精彩对话,今天我就以《中国法治何处去》为题上传后面的对话实录。中国法治何处去,是一个正在进行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思考和回答的永恒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没有完成时,只要中国在推进法治,这个问题都永远会存在且需要回答。在此,感谢华侨大学法学20033班苏宏伟和危永勤两位同学当年辛苦的整理!

中国法治向何处去?

           ——贺卫方与华大学生对话录

邹立刚教授:我们的贺教授知识渊博,口若悬河,给了我们一顿知识的大餐,美餐(掌声),现在,由我们同学们提问,请教一下贺教授。


1、学生:首先,贺教授让重新感受到了什么叫名副其实的真正含义,我们学校在最近,自从上次刮起金庸旋风之后,最近又刮起了贺老师书籍的狂潮。我好不容易买到了《法边馀墨》这本书,在看的过程中,我发现贺老师一个观点就是在法制的理论上,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介,力图沟通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传统观念认为可调和的技术模式。我在看到这个观点的时候就有一个疑问,是否能够真正地把这两种不可调和的制度融合在一起,请教一下贺老师。


教授:非常感谢同学们,你们把我变成了畅销书作家了。(笑声)你提出的问题是我这两年力图在论证的观点,那就是要协调所谓的人治和法治。在我的理解,古典时期人们想象的人治,往往过分地集中于一个君主,一个慈祥的君主,一个哲学王或者一个贵族群体这样的统治。而人们想象的法治简单地被理解为规则本身的治理,rule of law。但是,古代中国人的一句话就把所有的这些问题都解构掉了,那就是:“有治人,治无法”,谁看见一个规则自动地去治理一个社会?我观察发生,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治与法治之争往往都存在着一个两家无法去沟通的问题。


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在我看来,人治论甚至是对法治论逻辑本身缺陷的一个纠正。法治强调规则之治,法律前人人平等,强调同样的事情同等对待。其实,社会的治理那是这么容易的?比方说,我们说人人平等,但实际上你可以发现,有人住在陕北的窑洞,有人生活在泉州非常富裕的家庭。你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湖南的一个打工女来到泉州打工,你赋予他们自由缔约的权利,你打工妹可以和资本家自由地订立契约,大家平等,他平等什么?这个时候就不能够完全平等。那么,依我看来,包括人治论者,实际上就提出来,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加灵活的制度,来使得正义得以实现。那就是要想方设法使得我们能够观察每个人真实的需求。一个贤明的,慈祥的,明察秋毫的统治者,他能够知道我们每个人的真实需求,能够分配正义给我们每个人,使得我们每个人得到我们应得的东西。这是对法治论的一个纠正。因为法治论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他只能制定一种普遍的规则,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这是法治的一个长处,同时也是他的一个短处。


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人治论者想去纠正它,想把人治和法治综合起来。我想rule of law可以等同于ruleof lawyers,也就是法律人之治。这个时候,法律人这两者之间是法,也是人,但不是法人(笑声),是法与人两者的结合,并且法律人形成了一种职业共同体。


我们今天看托克威尔的著作和现在许多研究的著作,可以知道,如果法律人群体形成了一种法律方法论上的自觉,形成了对规则本身的热爱,并且受到了规则的严格约束,形成了一种在决策过程中的,必须要去有效地说服同行,要让每一个理解你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这两年,美国的判决越来越多地翻译成中文,大家去看一看那些判决书,那些法官们作判决的时候,为什么关键处几乎一句话一句地解释,为什么做这么复杂的注释,简直可以说比教授们写文章还繁谈。因为他要论证,他要告诉社会,至少要告诉自己的同行,我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我决策的权力绝对不是随意的。英国有一个法官在他的一个判决书里面说:“如果按照我对于正义准则的理解,我绝对不会作出如下判决,但是我必须遵循先例。”这是一个正义受到约束的状态。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批优秀的法律人是多么的重要,他们如果不优秀的话,规则再好,也不成。所以在我看来,随着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或者从西方社会法治的观察来看,实际上所谓的法治,它兼有一种人治和法治这两者的优点。也就是说,它是一群人,它离不开这一群人,但是这一群人又不是传统意义的慈祥的君主,伟大的贵族们,而是一批受到规则的约束,裁量权不那么大的一批人。那么这个时候,我觉得整个法律的秩序,法治社会的秩序,带有了一种相当大的,既稳定有序,可预期,同时又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的这样一种状态。我觉得这是一种动态的法律人这治的概念。这就是我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的解释。(掌声)


2、学生:贺教授,你好?我先有一个请求,您已经讲累了,您先坐下!(记得这个学生是当年2003级的林占发同学!)


教授:没关系。我这个站着说话不腰疼。(笑声、掌声)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