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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向何处去?——贺卫方与华大学生对话录_吴情树博士(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贺 教授:好,谢谢你对《法院组织法》问题的关注。我想,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本身也就是我们这次《法院组织法》修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某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下级法院主动请求上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就某些

教授:好,谢谢你对《法院组织法》问题的关注。我想,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本身也就是我们这次《法院组织法》修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某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下级法院主动请求上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就某些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前介入,提前进行干预,甚至于包括最高法院就某个案件下边法院作出一个请求,然后就如何判处作出批复。在我看来这些东西都违反司法独立准则。


司法独立包含三个层面上的含义,第一,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的影响和控制;第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决策;第三,法官的独立。所以我们在向内部独立以外,还必须考虑到内部独立性的问题。过去,《人民法院报》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表扬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雷厉风行,掀起一场严打的高潮,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亲临严打第一线,亲自来到湘西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场督办案件,和刑庭的法官就某些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及时地严厉地判决,加以研究,作出指示,使得严打斗争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的成果。(笑声)最后,湘西自治区人民法院判决,审判长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笑声)他哪知道那早已经是定局的事情?!中院的人就算是吃了豹子胆他也不敢改吴振汉院长定的判决啊!当然,现在可以改了,因为吴院长最近被双规了。(笑声、掌声)所以,一定要保持上下级之间的独立,这也是我们在本次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中着力强调的问题。


另外,关于审判委会员的问题,我们的基本倾向是把它改成一个大法庭。我不知道在场的法官是如何看的。有疑难案件交由他们去做。有时候我觉得很奇怪,说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交由审判委员会判决,而诉讼法规定的是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而为什么又要交给审判委员会呢?!这不对啊,这违反了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啊!如果案情重大,审判委员会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得都坐在法庭上听审案件,解决直接产生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是由他所不知道的非坐在法庭上的人判决,我认为,这无论如何都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所以我认为审委会要接受这样的改造。实际上,要是不考虑到可接受的程度,而按照我的本义,就是把它给撤了!没有必要再保留这样一个审委会,这样一个完全导致审判不公正的因素。(掌声)在这一点上,我和朱苏力院长又有了差别——他主张审委会保留,我主张审委会不再保留。我们法学院的学生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看法,那就是朱老师一看中国的某个制度,先假定它是正确的,然后再找根据来证明为什么它是对的;而贺老师则恰恰相反,看到一个制度,先假定它是错误的,然后再找根据证明它确实是错的。所以,这两个人往往有较大的意见分歧。


关于“人民法院”这个“人民”为什么要去掉,我最近有一篇文章,想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但是,已经发不出来了。因为最高法院的那个讲话一出来,他们的人和我说,贺老师,您认为我们要发表您的这篇文章要怎么的风险?(笑声)您帮我们预测一下。(邹院长:这个法律顾问你要做!)我觉得我没有办法预测他们的法律风险。万一报纸被封了怎么办?我说,你们看着办吧,能发就发,不能发就算了。反正我现在不在乎了,我现在有了网络。(笑声,掌声)


让我来简单的说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我说,这首先是一个修辞学上的问题。“人民”这两个字,从修辞学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这十四个字,已经出现了两次“人民”。再加上全文四十个条文,出现了一百五十五个“人民”。我认为这是我们现代汉语的一个灾难,我们这么美好的汉语。可是你在读条文时,老是遇到“人民”。(笑声)


第二,我们从一个机构产生来说。我们的法院本身就已经是从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是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而为什么非要在前面加个“人民”才代表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呢?它的产生,它的监督不是更重要么?如果说不加上“人民”就不是人民的机构的话。那国务院为什么不加上“人民”,而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国务院”呢?中央电视台也不叫中央人民电视台。是不是就意味着中央电视台对人民的背叛?


我说到国务院,正好可以谈一下历史。1954年宪法,党的高层曾经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号如何改,有过争论。当时叫中央人民政府。当时人们的意见是不要这么哆嗦,毛泽东当时说“长啊!”(笑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多哆嗦啊!当时黄炎培先生说他不同意,他说,“人民”这个词听了亲切,我们是人民国家!民主人士啊,反而更加要人民。刘少奇、邓小平这些党内人士反而不同意要“人民”。那些小妾们,“小妾党”反而拼命讨好丈夫。邓小平说,我的看法还是不要人民的好。刘少奇说,人民关键的是看我们是不是为人民把事办好了。我们为人民把事办好了,人们就会高兴,就会欢呼。我们要是没有把事情办好,人民就会不满,不仅会不满,还会推翻我们。一个机构到底是不是为人民服务,并不在于他的前面是不是有“人民”这两个字。何香凝(你们老校长廖承志的妈妈)老太太当时也想不开。她和毛主席说:“主席,我还是想不通,把这个“人民”去掉,我不高兴”。毛主席说:“你得了吧!你!”(笑声、掌声),然后就改成国务院了。所以,在第一代领导人里,加不加“人民”反而并不是很重视,现在反而搞得剑拔弩张。


再说了,“人民”这个词,它的来源并不简单,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我们都是人民。“人民”始终是一部分人,而且落实不到一个个人。而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会成为敌人。为什么叫做“人民法院”?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考虑到了对敌斗争的需要,是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需要。对人民要调解调解再调解,对敌人要打击、风卷残云、无情打击。根本就没有程序、回避、三机关相互制约。这就是“人民法院”做事情的逻辑。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