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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于欢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理由(附:一 审判决书全文)_宋公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3
摘要:辱母杀人案于欢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理由( 附:一 审判决书全文 ) 宋公明 故意伤害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加害于被害人。另一种是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通过破坏设备设施或设置机关或者利用动物或者其他方法或者不作为而使他人受

辱母杀人案于欢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理由附:一 审判决书

宋公明

故意伤害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加害于被害人。另一种是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通过破坏设备设施或设置机关或者利用动物或者其他方法或者不作为而使他人受到伤害。间接故意情况较为复杂,本文不作讨论。于欢是直接用刀剌伤了四个人,如果是故意伤害,只能是直接故意。

很显然,直接故意伤害伤他人必然是主动积极的行为。但是有充足确实的证据证明,于欢在持刀后向对方发出过警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这显然不是主动进攻,而是消极防卫的姿态。当时的形势是多人对一人,于欢明显处于劣势。此时如果对方放于欢出去,或是自己出去找外面的警察来处理,或是不去向于欢进攻,那么血案就不会发生。主动权完在讨债者一方。即使于欢有伤害对方的主观心态,客观上力量对比也不可能。于欢持刀采取防卫架势,是企图吓阻对方。

但是这些讨债者并不把于欢的警告放在眼里,仍然上前向于欢进攻。他们甚至在中刀受伤后仍然满不在乎地自行离去。充分说明他们是在主动行凶,而且自知理亏。他们要对于欢干什么?当然是要对于欢行凶施暴,而且是超过于欢手里水果刀威力的暴力侵害。同时也会继续辱母,因为他们不达目的决不会甘休,前面已经采取过的手段一定会变本加厉继续进行。

由于对方进攻,处于绝对劣势和极度愤怒恐惧之下的于欢只能被迫挥刀自卫。事态迫使已离去的警方返回,对方这才不得不停止侵害。至于防卫中哪一刀是必要的,剌哪个部位才是适当的,已毫无意义。试问,被一群穷凶极恶的歹徒围攻施暴时,你还能有思考如何适度防卫的余地吗?几个中刀者能从容自行驾车逃离现场,说明防卫的力度是适当的,一人死亡,是因为他自己延误了抢救时间,与于欢无关。由此可见,力量对比处于劣势的于欢一没有先动手,二是被迫自卫,显然不属于直接故意伤害,而是是典型的被动防卫。如果对主动防卫是否属正当防卫还有争议,那被动防卫当然是正当防卫无疑。

如果从案情的全貌看,在事态发展的全过程中,讨债者一方始终处于绝对强势和主动,一直对于欢母子进行着不法侵害,连吃饭时都有人看守,已经到晚上十点多仍然没有停止,只是因警察到来侵害才发生暂时中断。警察刚出门,不法侵害就继续进行了,如果不是因为于欢的防卫,那么以后的漫漫长夜中,他们必然还会使出包括辱母在内的各种侵害手段,而且会变本加厉。因为于欢母子已无钱可还,而他们又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很显然,讨债方是占有主导地位的不法侵害方,而于欢母子是处于弱势根本没有还手之力的被侵害方,警察来到后侵害才暂时中断。

有人说于欢防卫时辱母已经停止了。不对,只是暂停了而已。警方的离开使对方更加有恃无恐,侵害变本加厉。在各种不法侵害已经继续和将要继续的情况下,于欢被迫被动防卫难道不是正当的吗?即使主动防卫也完全是正当的,而且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全局全过程看,还是从发生血案的那一刻看,于欢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事实俱在, 铁证如山,不容否定。

一直主动强势的不法侵害方变成了受害人,而一直被侵害被凌辱的于欢却成了罪犯,这种巧妙的转换是的怎么形成的呢?请看下面的判词: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这段判词的巧妙之处,就在于隐蔽和歪曲了关键事实。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于欢欲离开是被谁阻止?该句主语是民警,让人以为于欢是被民警阻止。而事实是于欢被讨债者所阻止。于是当着警察的面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关键事实便被隐去了。

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这里又隐了去水果刀的来源,事实是水果刀原来就在桌上的,而不是于欢事先准备或持有的凶器而且是所谓"尖刀"。于欢持刀后发出过警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这个关键事实又避而不谈,用“发生冲突”把谁是主动谁是被动谁先动手谁是防卫这个关键情节隐去,于是是非曲直便发生颠倒。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