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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系列之: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0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一、基本概念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
刑法罪名详解 一、基本概念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这几种具体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决意走私的主观心态。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即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的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进行认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行为的,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是指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停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一般是指除金、银之外的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贵动物是属于我国稀有、逐渐减少或者濒于绝灭的在经济、科研、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以珍贵动物身体各部位为材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产品。刑法第151条第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略)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该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三、不构成本节几种具体犯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各罪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二是走私物品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其中之一;三是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如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或是无罪或是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本节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虽然国家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口,但并没有珍贵文物进口的禁止性规定,故行为人携带从国外购买的珍贵文物,如实申报海关并得到通行认可的,其行为并不属于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我们还应注意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规定的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比如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三级文物的,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 这两种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海关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为客观方面的走私对象不同,前者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后者为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至于哪些贵重金属被禁止出口出境,可参见海关总署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二)走私文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这两种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海关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为客观方面的走私对象不同,前者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后者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三)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为,前者侵害的客体为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珍贵文物的监管秩序。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出口文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将个人收藏或者单位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允许,私自赠送或者出售给外国人的行为。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目前有关规范文件没有走私金银等贵重金属的量刑标准,虽然《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6月28日)已废止,但其规定的累计走私黄金50克以上500克一下为数量较大仍有一定借鉴意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3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不满9件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3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有关规范文件没有走私金银等贵重金属的量刑标准,虽然《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6月28日)已废止,但其规定的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可视为数额巨大,仍有一定借鉴意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9件以上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3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不满9件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目前有关规范文件没有走私金银等贵重金属的量刑标准,虽然《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6月28日)已废止,但其规定的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六、典型案例 (一)上海陈某走私贵重金属案[1] 被告人陈某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黄金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 (二)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摘自2006年第6期[第416号]) 蓑口义则准备乘坐航班前往日本,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出境,在机场海关旅检处工作人员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装有大量化石,经有关部门对上述化石进行鉴定,其中有9件视同国家一级文物,有76件视同国家二级文物,有11件视同国家三级文物。我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出境文物在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北京海关亦在出境通道处明示文物出境须申报,蓑多次出入我边境,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应当了解。其携带大量古生物化石选择无申报通道出境,显系逃避海关监管,具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的故意。《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故走私上述两种化石即属于走私文物。古生物化石是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而不是作为文物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因此,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走私文物的行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或古人类化石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而走私其他古生物化石,即便这些古生物化石可能更为珍贵,科学研究价值可能更高,也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经审查,发现上述化石中仅1件古脊椎动物视同国家二级文物,1件视同国家三级文物,其余的都属于无脊椎动物化石。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尽管这些无脊椎动物化石比古脊椎动物化石更加珍贵,更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但由于文物保护法中并无非脊椎动物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蓑口义则走私上述非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上述走私的非脊椎动物化石数量也不能记人走私文物的数额中,作为量刑的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蓑口义则的走私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并非公诉机关起诉的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经济犯罪的特点,判决蓑口义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应当说量刑是适当的。 [1]孟伟阳 潘静波:《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当庭宣判》,载2014年1月8日《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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