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是一切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从社区矫正机构要不要设立矫正警察说起_法平似水(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4-25
摘要:同时,社区矫正对象绝大部分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 ⑸缁嵛:π圆淮蟮淖锓富蛘呔喙芨脑臁⑷酚谢诟谋硐帧⒉恢略傥:ι缁岬淖锓福志拦赖鞑椋话愣际悄芑蚍庸芾淼牟呕岱旁谏缜薪谜� 所以 一般也

同时,社区矫正对象绝大部分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又经过评估调查,一般都是能或服从管理的才会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所以一般也不需要“打击”。而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假释建议和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等权力,管教措施、手段充足,足以形成有效震慑。何况,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同属政法系统,在制度已明确公安机关配合职能的情况下,相对于配合其他行政机关执法而言,公安机关配合社区矫正执法毫无疑问会更为便利和顺畅。反观诸如城管、食药监、工商、税务、环保、旅游、交通、国土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由于执法手段措施有限,并且缺乏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机关执法的制度和机制,执法中遭到阻挠甚至暴力抗法更为普遍。如果按照吴教授的观点,应当是这些部门而不是社区矫正机构更为需要建立行业警察。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执法,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内容之一。在实践中,为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遭遇当事人抗拒执法、阻扰执法问题,许多行业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执法联动机制,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一些地方设立“旅游警察”、“环保警察”等也只是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没有采取在行政机关内设立行业警察的做法。而且实行与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显然更为符合我国“精简、统一、效能”的机构设置原则。在域外香港,其社区矫正工作(违法者服务)在1948年之前曾隶属于警务处,此后转隶社会福利署管理;若当事人拒绝、阻挠行政人员履行职责即形成新的违法行为或罪名,会由警察严格按照程序介入处理。因此,从机构设置原则和必要性来说,采取与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的模式更为妥当和合理,更为符合讲协调和谋长远的顶层设计原则,而设立社区矫正警察并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

   综合上述情况,无论是社区矫正执法也好,还是其他行政机关执法也好,根据我国的机构设置原则以及我国公安机关配合执法的制度和实践,解决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的合理模式,应当是采取与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的模式,而不是采取新设立行业警察的做法。况且,相比较社区矫正执法联动机制而言,目前更迫切需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的,是城管、食药监、工商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设立社会矫正警察纯属逆潮流而行,既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不符亦有悖讲协调和谋长远的顶层设计原则。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