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张康之:基于权利的社会建构陷入了困境_稻田(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基层司法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如果说个人主义使权利得到了明确的定义的话,倒不如说正是权利的设定造就了个人主义的文化及其理论。有了权利的设定,全部社会建构和制度安排都有了坚实的基础,因而也使社会决定论合乎逻辑,具有合理性。在近代以

如果说个人主义使权利得到了明确的定义的话,倒不如说正是权利的设定造就了个人主义的文化及其理论。有了权利的设定,全部社会建构和制度安排都有了坚实的基础,因而也使社会决定论合乎逻辑,具有合理性。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权利就是密码或者说基因。但是,社会这个有机体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着全面重建的问题。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后工业社会的出现,那么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在各个基本方面都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全新的社会,因而,基因重组也是必然的。或者说,人们将不会基于权利的设定来建构后工业社会,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文化观念也将失去理论价值。

根据桑内特的考察,“在19 世纪中叶的巴黎和伦敦,在19 世纪中叶之后的欧洲其他国家的首都,有一种行为模式逐渐形成。这种模式和伦敦或巴黎在一个世纪之前的行为模式不一样,或者说和当今西方之外的世界的行为模式不一样。人们形成了这样的观念:人们没有权利找陌生人说话,每个人都有一个作为公共权利的无形盾牌,也就是每个人都有不被打扰的权利。公共行为是一种供观看的举止,是一种只能被动参与的活动,是一种带有窥淫癖意味的举动。……被人们视为权利的这道无形的沉默之墙意味着对公共领域的了解只能通过观察来获取——观察各种场景,观察其他男人和女人,观察各种场所。人们再也不通过社会交往来了解公共领域了”。[8] 桑内特从这一历史现象中得出的结论是:“在公共生活中无所不在的这种透明状态与隔离状态的矛盾,根源就在于19世纪形成的在公共场所保持沉默的权利。人们既要投身于混乱而又充满吸引力的公共领域,又要强调自己有不受别人打扰的权利,于是出现这种在别人的眼光之中保持隔离状态的结果,自然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9] 其实,历史结论是不应满足于桑内特的见解的,这种看似矛盾的情况恰恰走向了今天这样一个个性化的时代,人们对自己不受打扰以及保持沉默的权利的维护,使个人的个性得以凝聚和进一步发育,随着观察这一桑内特所说的“窥淫癖”的同步增强,便将人的个性诱发了出来,从而再无掩藏的必要。结果,人类就被推到了个性化的时代。这应当说是权利观念演变的积极社会成果。不过,也正是这一点,意味着对权利形成了否定,因为,在人的个性化之中是不可能包含着普遍性的规定的,权利作为人的普遍性规定是与人的个性化相冲突的。

从逻辑上看,如果没有人权观念的话,也就不可能出现关于人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即不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去护卫人的隐私权。我们知道,在农业社会就不存在着什么隐私权的问题,人们生活在一个同质性的共同体中,人对于他人来说几乎一切都是透明的,除了一些具有密谋性质的东西之外,都是可以向他人公开的,而且,由于人们没有保密意识,几乎人的所有方面都是对他人公开的。也许人们会说,农业社会是个熟人社会,熟人之间是不应有隐私权的,其实不然,即便是在工业社会这样一个陌生人社会中,也不是在每一个领域中都会刻意强调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权而被确认起来实际上只是工业社会特有的现象。显而易见,陌生人社会对人构成了巨大的精神压抑,“为了避免无意中向他人表露自己的情感,人们希望把感情藏得严严实实。只有把你的情感变成秘密,这些情感才是安全的;只有在掩饰的时刻和地方你才能够自由地和他人交往”。[10]然而,在网络平台上的交往却完全打消了这种安全顾虑,如果进入一个网络聊天室,你就会发现,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你所中意的人作为你的倾诉对象,你可以把你情感中最隐蔽的方面完全暴露给愿意听你倾诉的人。如果你得到了对方的同情、理解、欣赏、赞同……你们心心相印,再相约见面,见面的时候,你们相互对对方的了解已经无比充分,你们相互都在对方那里获得安全感,甚至获得了对某些情感缺失的补偿。如果发展进程不是这样的,你在这个进程中的任何一个点上发现你的倾诉对象并不值得信赖,你就可以中断与对方的交往,即使那个人是你的生活圈子中或工作圈子中的人,由于你的匿名,也无任何安全之虞。所以,网络使陌生人社会的交往方式以及性质发生了改变,进而使那些为陌生人社会设立的保护措施变成多余之物。比如,关于人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就可能逐渐地被人们所忘却。

其实,如果仔细去加以辩认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在工业社会中也并不是每一个生活领域都刻意地护卫人的隐私权的。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条件下,隐私权仅仅适应了私人领域的要求,在公共领域中,所要寻求的反而恰恰是公开性,即使对于公共领域中的作为行动者的个人而言,一旦他进入公共领域而获得职业角色后,也就没有理由提出隐私权的要求。因为,他若在这里提出隐私权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公共领域的根本性质的背叛,就会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异己份子,他的行为就会对公共领域的健康造成破坏。你若想保留自己的隐私权的话,你就必须从公共领域中走开,到私人领域中去寻求职业发展。所以,关于人的隐私权的问题并不是普遍性的,而是由人的活动领域决定的。然而,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分化的过程中,由于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权设定没有考虑到领域分离后的适应性问题,以至于后世操作上无所依从的情况出现了。这是整个工业社会这一历史时期理论与实践相冲突的现实,随着领域融合进程的开启,这一问题的解决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特别是互联网以及其他技术的发展,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前景,那就是隐私权的维护已经变得不可能了。在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忽视的时代,由哈贝马斯确认的那个公共领域已经成为人们展示隐私的展台,原先的街谈巷议已经变成媒体猎奇的主要内容,新闻不再是让你了解世界上发生了什么事,而是一种挑逗你的窥探隐私欲望的诱饵。这样一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间的界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即使私人领域中的所谓商业秘密得到保护,那么,日常生活领域也完全失去了宁静。或者说,曾几何时被学者们视作为私人领域——实质上是日常生活领域——的那部分已经与公共领域融合为一了,剩下的真正属于私人领域的那部分也承受着来自公共领域的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而言,都被要求定期公示运营状况、盈亏数据以及在社会责任承担中的表现。

责任编辑:基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