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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基于权利的社会建构陷入了困境_稻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基层司法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近代以来的社会,或者说我们既已拥有的社会,是基于权利的设定建构起来的,民主政治无非是在从权利出发的社会建构逻辑中演变出来的结果。权利包含着平等和自由的内涵,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平等和自由都包含着悖论。就社会治理而言,在自由主



张康之:基于权利的社会建构陷入了困境_稻田




   近代以来的社会,或者说我们既已拥有的社会,是基于权利的设定建构起来的,民主政治无非是在从权利出发的社会建构逻辑中演变出来的结果。权利包含着平等和自由的内涵,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平等和自由都包含着悖论。就社会治理而言,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下是出于维护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而在实际运行中,处处要求人们放弃权利。应当承认,基于权利设定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在300 多年的运行中取得了辉煌成就,但在20 世纪后期则呈现出风险社会的特征,从而决定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将是一场社会重建的运动。在思考社会重建的问题时,必须实现出发点和思维方式上的根本性变革。我们需要放弃从权利出发去建构社会的逻辑,而是需要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我们不应再借助于分析性思维寻求同一性,而是需要运用相似性思维去谋求人的差异前提下的共同行动。

20世纪后期,关于风险社会的论述就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进入21世纪后,危机事件的频发更加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人类在工业社会的行进中取得了那么辉煌的成就却又陷入了风险社会?为什么科学技术的进步每日都让人感受到征服自然和驾驭社会的能力在大幅提升却又在诸多社会问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工业社会进行全面反思,其中,这个社会得以建构的起点又是我们进行这一反思时所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当然,这项工作是极其艰难的,因为我们既已拥有的社会不仅是作为一个无需置疑的现实而被人们所接受的,而且在这个社会的建构中所生成的文化定势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人们从来也不敢怀疑工业社会的建构逻辑,更不会对工业社会建构的起点产生质疑。所以,我们看到,在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所有改革方案中,都反映了一种希望对既有的社会加以修补的努力,这些努力一直是在工业社会的建构逻辑中寻找改善措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人类社会的生存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反而在风险社会中陷得越来越深。实际上,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如果说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创建出了系统化的社会建构方案的话,那么,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拥有一套不同于工业社会建构方案的新方案,其中,社会建构的起点就需要我们去努力搜寻。                          

一 作为工业社会建构的逻辑起点的“权利”

近代以来的社会建构是在“权利”的基石上展开的,早期启蒙思想家们通过权利的发明而为近代以来的社会建构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权利的内涵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阶段中一直在发生变化,正如宏妮格所说:“我们忘记了即使是已经确定无疑的权利,它的意义和能力也取决于它的弱点,取决于我们(或我们的祖先)使用了它们而我们还要反复地使用它们的这个事实。权利不是死的工具,它们是活的实践。但是它们必须保持活力。我们持续地使用它们,重新拟定它们,甚至(荒谬地)在它们已被确定以后还为它而战,就是为了保持它们的活力,但我们失败了,这失败撤消了我们赋予它们和它们给予我们的权力。死的权利如果想要复活,就需要有活力的未来——充满希望和危险的未知的未来。”[1]事实上,权利内涵的变化和丰富已经为它积累了沉重的负担,使这个概念所承载的内容过多,以至于必将压垮它。也就是说,作为权利概念内涵的“它们”在不断地积聚,产生了一种反对权利概念的力量,不断地蚕食和消解“它”,直至呈现衰朽的残相。

事实上,20 世纪后期以来,权利已经显现出了走向死亡的窘态。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开启,社会建构肯定不会在权利的基石上展开,所以,现在到了应当抛弃启蒙思想家的这一纯粹的理论设定的时候了。这不仅是因为新的社会建构需要有一个新的起点,而是因为权利自身出了问题,随着权利概念内涵上的丰富化,各种要素之间的冲突自产生之后就变得越来越激烈,普遍性的离心倾向使权利越来越偏离早期启蒙思想家们的设想。如果说权利代表了一种范式,或者说,权利是一种范式的标志,那么,在这个范式之中而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治理理论一直在不断地把新的内容灌注到权利的概念之中,而这些新的内容又总是在逻辑上相互冲突,以至于出现并积聚起了导致解构这一范式的力量。由此看来,权利的概念其实并没有宏妮格所说的“活的未来”,既然迄今为止一切维护和增强权利活力的努力都加速了它的死亡,那么,就只能说它是气数已尽了。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告诉我们,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权利的人,然而,同样是基于那些思想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则向我们表示:你们的权利需要由我们来帮助实现,但我们更乐意于从你们那里拿走权利。事实上,我们被许诺了权利,却从来没有得到权利,有的时候(如投票),我们似乎感受到我们拥有权利并行使了它,但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却那样的盲目,是受到某些力量驱使的,甚至是受到欺骗的。在我们行使权利之后,我们也许意识到了上当受骗,却又不能避免在下一次行使权利的时候同样上当受骗。就是在这样一场周而复始的游戏中,我们因为权利东奔西跑去捕捉这个诱饵,我们以为自己参与了实现权利的游戏,而在实际上,我们仅仅是被游戏了。但是,人们对自己拥有权利却深信不疑,而且不断地申述自己的权利,在一切不如意之处,都会激烈地主张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权利的观念已经成为工业社会意识形态中最为坚硬的内核,在这个社会遇到了任何一个问题时,人们都会在表象上去寻找病灶,并在对权利的终极性关怀中去发现医治方案,而不会对权利本身作出怀疑。

权利包含着平等的内涵,因而,平等是近代以来全部政治的基本主题之一。但是,对平等的理解又是不能满足于任何一种具体的形式的,如果把平等理解成政治上的权利平等,或者,如果把平等理解为经济上的收入、报酬或财产占有上的平等,都会导致庸俗化的操作方案,而且会发现其后果将是更大不平等的出现。所以,平等主要是一种理念或信念,是需要同道德意志结合在一起去加以体验的人际关系。如果不从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出发,而是致力于追求外在性安排,就会在平等的问题上陷入自反的悖论中去。当然,外在性的安排是必要的,比如,制定规则、设立制度、创设合理性的措施等,都可以在平等的实现方面提供客观保障。但是,仅有这些外在性的安排是不够的,还需要道德因素的引入,才能在平等实现方面达致较为理想的效果。一旦按照这个思路去理解平等的问题,也就把我们导向了社会运行机制、制度、治理方式、行为模式等所有方面都必须加以重建的宏大构想中去了。其中,最为重要的切入点,就是建构合作的社会和开展合作建构的行动。

责任编辑:基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