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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问题_法治文化家园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治文化家园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这个题目我没有系统研究,也没有系统准备,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哲学角度看应该怎么讲?这个我有一些考虑。这里准备的是一些资料性的内容。我把手头的马克思关于法治思想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已经写过一些文章,像我和金霞合写的关于法律主体的文章。我

这个题目我没有系统研究,也没有系统准备,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哲学角度看应该怎么讲?这个我有一些考虑。这里准备的是一些资料性的内容。我把手头的马克思关于法治思想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已经写过一些文章,像我和金霞合写的关于法律主体的文章。我一贯主张人民主体论,这个问题等于写过两篇文章。最早论人民主体是1993年,那时是针对苏共垮台写的。按照马克思的立场和理论逻辑来看,“人民主体”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类进步文明的一个理所当然的主张。还有关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等,我都有专门的文章。这些在这个讲座中就先不谈了。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法治理论,它的背景和哲学基础是什么?需要回答一些问题,如有关法的本质、法的功能、法的主体、法的规范、人类法的历史演进过程,经典中马克思怎么评述涉及法的重大事件,等等。马克思本来在柏林大学学法律专业,后来他愤而转向,就是因为林木法案打官司。他发现单纯就法说法是不行的,要研究更深的东西。于是他转向哲学、经济学。其中有好多关于法的深层思想,是应该认真系统地整理的,但我们以前没有认真整理过。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当务之急


最近习近平同志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了。他来法大是有三件事凑到一块,来得最合适不过:一是依法治国,二是五四青年节,他每年五四都要讲讲对青年的希望,三是赶上法大校庆。所以就请来了。当然,他也是有备而来的。

我理解,十八大以后“四个全面”(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步骤实际实施的过程,是从“后”往“前”走的顺序:先从“全面从严治党”包括治军开始,下了重力去抓。治党抓到一定程度,势必就要走向第二步----“全面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虽然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划,但怎样全面落实,实际上问题很多。中央什么时候把这个提为主要工作日程,当然是要考虑时机和条件的。习近平同志到法大来,这个举动就传递了一个政治信号:要把法治纳入工作的首要日程。

习近平来法大之际,学校就商量,习总来关心我们,我们跟他要点什么呢?有人希望批几百亩地,有的希望要几个亿人民币。但大家后来觉得,跟总书记当面要钱要地,显得我们档次不够高。与其“哭穷”,不如“亮宝”。索性我们要个“大活儿”来干。要什么“活儿”呢?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已经提到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决议说了,要以这个理论体系为指导,那么这个理论体系是什么?在哪?谁在研究论述?好像还需要明确落实。所以,中国政法大学就把这个活儿要下来。然后至少联合五大政法院校,加上综合大学里面的法学院系,联合全国包括公检法律界的专家,一块合力来做。法治的话语权要让懂法尊法的人来掌握,这个举动的意义显然很重大。后来我校书记在陪同时,找机会跟总书记说了,总书记当场询问了其他领导同志之后,很爽快地答应了。这样,这个活儿就算是要下来了。后面就等着拿出方案来具体落实。

对于政法院校和学科来说,要下这个“大活儿”,是个大事、大好事。我们有句话:“法治兴则法大兴”。咱们这些政法院系的命运是和法治的命运连在一起的。要是不关心法治,不重视法治,拿那套办综合大学的指标要求你,评价人才和成果,咱们可能会永远处于后进、边缘的地带。法大拿什么去跟综合大学如清华北大比?法大的贡献和不可替代之处,只能是在中国推动法治,在实现法治方面起到率先垂范、中流砥柱的作用。而从人治文化到法治文化是中华文化历史上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这不是小事,不是皮毛。中国要实现法治,必须得形成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照搬别人的现成方案不行,光有政策和策略也不行。我现在深感这一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为了眼前的事务弄一个策略、政策,可能挺好。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理论解释和理论阐述去提升它引导它,那么问题解决得肯定不彻底,一旦遇到别的情况,就可能会变样、走形,甚至倒退。中国的什么事情都干的这么快、这么急。要搞法治的时候,如果脑子里是一大堆互相冲突的皮毛之见,会把法治搞成什么样?其中思想理念上埋藏着各种各样的暗礁和定时炸弹。如果早点从理论上建设到位,建设合理,哪怕是走的慢点,一步一步走踏实了,就能排除这些暗礁和定时炸弹。所以如果真心想推动民主法治的话,就不要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作一个肤浅的口号看待,要当作一个认真的、长期的事情对待,得有这个眼光和决心。


二、中西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个来源


要构建法治理论体系,必须得承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三个思想来源:

一个是中国传统文化里面的法制思想,如法家的法制思想,儒家礼教中的法制思想等。我的感觉是,法家主要是主“刑”,即“刑治”,还不是完整的法治;儒家的“礼教”是以“礼”代“法”,是把它那套价值理念变成了礼的规则和程序。“礼”有些类似于现在的宪法和民法的内容。当然,那时候的法都不很完善,用我们现在的眼光看,都还不是法治的法,而是人治的法。但是我们有个中华法系,这是必须承认的。我看习总最感兴趣的也是中华法系,所以请了张晋藩教授在座谈会上发言。张老师就讲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思想,实际上是对我们现在讲的“人民主体论”历史渊源的一个解释。从传统文化中吸收积极的东西,让它成为法治建设的助力而不是阻力,这是应该做的。这是一个来源。

第二个是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西方在法治方面走在我们前头,他们有很多成果、很多经验。有很多是我们已经吸收了的,还有些是该吸收的。但西方并非只有一种模式,也并非没有问题,如“(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都有自己历史性和地方性的特色。所以不管怎么吸收,都离不开以我为主。“别人的肉贴不到自己身上”,你想把人家的法条简单搬过来,就会行不通。在这个问题上,所谓“法治化就是西方化”的说法,显然是一种最浅薄的偏见。

第三个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当代中国人自己在实践中用血和泪积累起来的正反面经验。这是“我们自己”当下的现实。是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依靠的思想资源。比如,文化大革命的主要错误之一,就是“无法无天”。以政治正确和道德高尚为名,可以任意地剥夺人的权利甚至生命。就别说你的动机多高尚,你的政治多正确了。“无法无天”的后果,就是看谁胳膊粗,谁拳头硬,把这个社会引向暴力冲突和动乱。所以结束文革以后,提出来要搞法治。这里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就要深刻总结,这也是一条主线。

责任编辑:法治文化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