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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工商局林勇局长该管管违约坑人的锦臣公司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发布时间:2017-05-23
摘要:舆论监督 湖北孝感工商局林勇局长该管管违约坑人的锦臣公司 林勇局长:我是为追寻正义和相信您的正义感而撰写并发布这篇博文的,但愿这篇博文能引起您对受害者诉求的重视,并让违约坑人的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臣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并付出
舆论监督 湖北孝感工商局林勇局长该管管违约坑人的锦臣公司  林勇局长:我是为追寻正义和相信您的正义感而撰写并发布这篇博文的,但愿这篇博文能引起您对受害者诉求的重视,并让违约坑人的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臣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并付出践踏诚信的代价,让您在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孝感市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推进暨“文明诚信示范企业”命名大会上表示的“坚持诚信兴商,守信发展,为大力推进’信用孝感‘建设贡献力量”的愿望落到实处,也为打造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履行一份责任!  锦臣公司的种种所为,让人清楚地看出他们是用虚假承诺骗取代理费和加盟费,即用虚假承诺骗签合同——在合同中将最核心的产品价格排除在外,以便给自己留下“随口喊价”的便利,同时让受害者打不起、打不赢官司。用这种无风险合同将合作者套进来之后,便在发货中千方百计算计和坑损合作者,让合作的代理商在无可奈何之际自动放弃代理资格!  2016年底,就在贵局筹备“文明诚信示范企业”命名大会的当儿,湖南湘乡的李清良和丁和平在湖南电影频道看到一则在湖南寻找装修材料代理的广告,两人于是赶至孝感和广告发布者锦臣公司洽谈装修材料代理事宜。两人先后往返湖南湘乡和湖北孝感7次,但前6次谈判,锦臣公司的负责人均未露面,谈判人和签约人是锦臣公司贺清明和周康。2016年11月10日,当李清良和丁和平第二次去锦臣公司谈判时时,贺、康告诉李清良和丁和平说:这几天搞活动,你们交14万元人民币就可以提20万元人民币的货(这是全国通行的行情)!贺、康的承诺,让李清良和丁和平由“心动”变为“行动”,二人和锦臣公司签下了一纸“欧格森”装饰系列产品代理合同书,并当即向锦臣公司支付了7万元代理费。合同约定李清良、丁和平出14万元代理费,锦臣公司给李、丁20万元的装饰材料,并将享有其“欧格森”装饰系列产品的区域代理权。谁料签了合同之后,锦臣公司发货很慢,让李、丁无辜付出了许多运费。锦臣公司更大的违约在于在发货数量上大打折扣,仅仅给李、丁二人发来了2万多元的材料就不发了,说什么长沙有锦臣公司的产品展示厅,什么都是免费供应(实际上展示厅的产品才价值数千元),言外之意是李清良和丁和平不会吃亏的。  让李清良、丁和平有口难辩的是,锦臣公司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即锦臣公司和李清良、丁和平签订的是一份暗藏“机关”、将产品价格排除在外的合同,锦臣公司相关人员的口头承诺并未落到合同上,后来李、丁要求锦臣公司发货,锦臣公司就随口喊价,比如几十元一平米的地板,变几百元一平米,让谁都无法接受!为此,2017年3月8日,李清良、丁和平给锦臣公司补交7万元代理费时,要求锦臣公司补签合同,但锦臣公司只是在原有合同上稍稍改动一下,其核心内容——产品价格仍没有标明。贺清明和周康再次表态说李、丁是代理商,肯定是供货价。谁知李、丁补交了7万元之后,锦臣公司发了一点货就说货发完了。尤其让李、丁气愤不已的是,锦臣公司竟然从其他建筑物上拆下用过了的产品,按市场价发给李、丁!感觉被欺骗愚弄的李清良、丁和平于今年5月7日赶到锦臣公司,这回总算见到了公司领导,李、丁以充足的理由向公司领导提出退款,知道自己做的过分的公司领导,给李、丁补了一点货以示安慰,退款的要求则遭到了公司领导的拒绝。  更为严重的是,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锦臣公司拥有“欧格森”装饰系列产品的所有权,但锦臣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欧格森的商标所有权人为义乌市相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互服饰公司),经商标局查询,该商标截止至2017年4月19日仍在相互服饰公司名下,锦臣公司需通过转让的方式才能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连锦臣公司自己都没有获得商标的所有权,又有什么资格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呢?锦臣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以虚假承诺让李清良和丁和平入“套”,这不仅仅违约,而且有商业欺诈之嫌!  锦臣公司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道理: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石;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也是构建企业信用关系的必备元素。缺失了诚信,道德的大楼盖得再高也是一座危楼,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古人有云:“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李嘉诚则说,你必须以诚待人,别人才会以诚相报。务实诚信,是道德规范,是立身之本,是处世之道,是社会责任。做人当脚踏实地,合作需以诚为本。如果企业经营者缺乏做人品质,缺少必要的诚信,巧立名目,出尔反尔,以欺骗手段,从市场上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只是一时得便宜,难以维持长久,唯利是图的真面目一旦被人识破,最终逃不脱被市场淘汰的宿命。从换位意识上考量,如果你锦臣公司的人被讹诈被欺骗,你会怎么想?挖空心思掏别人的口袋,为了逐利不惜做出损阴缺德、伤天害理的事体来,殊不知,有作用力就会有反作用力,你坑人家势必引来报复性反弹,到头来朋友越来越少,市场越来越窄,甚至因失信损德而导致企业在“负面”舆论中逐渐衰落、走向灭亡。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因为失信行为而导致企业倒闭的案例不胜枚举。正因此,诚信是人们说的最多、追求最多的德行,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是一生受用不完的真谛,早已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犹如一朵洁白高雅的莲花,只能远远地欣赏默默地爱它,不能亵渎其尊严;只能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它,保护它的贞洁,谁要是轻视它作践它就让谁付出沉重的代价,交出昂贵的学费!  林勇局长:锦臣公司用失信行为和欺诈手段牟利,我想,受害人远远不止李清良与丁和平,因为光是骗取他们两人的代理费,锦臣公司是发不了财的,既然形成了骗钱的套路,就不会是只骗一家。这种靠欺诈发财的企业,不但会引来受害者的指控,也会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相信您不会允许这样的企业损害孝感的诚信形象和破坏孝感的市场秩序,但愿您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和“围栏”,督促您麾下的职能部门对锦臣公司亮剑,将锦臣公司装进市场规则的“笼子”,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我和李清良、丁和平一道期待着您的正义发力!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mail protected]附:请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别坑我们啊!  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我们是带着信任和期待和你们合作的,却没想到你们利用我们对你们的信任,刻意欺诈我们,让我们的人连同加盟款深度被你们套牢,让我们胡哭无泪、求助无门!  有几点你们是无法辩解和推脱的——  第一,贵司至今并未获得 “欧格森”的商标所有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2016年11月10日,贵方与我们签署了《代理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贵方拥有“欧格森”装饰系列产品的所有权,但贵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欧格森的商标所有权人为义乌市相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互服饰公司),经商标局查询,该商标截止至2017年4月19日仍在相互服饰公司名下,贵司需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贵司与相互服装公司签署了商标权转让协议书,在未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之前,贵司并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即所有权)。  第二,由于贵司严重违约,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贵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贵司在《代理合同》签订时至今并未取得“欧格森”的商标所有权,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贵司承诺我们交14万元加盟费,就可以给我们发20万元的产品,但贵司仅仅给我们发了2万多元的产品,贵司所谓在长沙的产品展示厅,仅有数千元的产品;市场价在贵司变成了随口喊的“天价”,甚至还将使用过的拆卸产品发给我们滥竽充数!  根据《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的50%计算。  综上,贵司所谓招代理商,实际上就是以此为名圈代理商、加盟商的钱,其伎俩是以虚假承诺为诱饵“请君入瓮”,然而通过故意失信刁难逼我们自动放弃代理商的资格,让其侵吞的代理费安稳落“袋”!你们这样做很损很缺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谴责!  李清良 丁和平 联系电话:1800840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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