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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大惊小怪

来源:法官微言微信公众号 作者:冉小毅 发布时间:2017-05-22
摘要:别为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大惊小怪
  近日,两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并对法官通过案释法的方式进行普法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舆论圈“法官普法”超出了法官检察官的职责等误导性言论,微言君不禁想对那些“大惊小怪的”键盘手们谈几个话题,以微见著,以吐为快,以正视听。

  话题一、执法司法者不普法谁来普法

  思想意识指导行为模式。任何一个国度,最需要普法的永远是那些不知法而违法,以及明知法律规定而铤而走险的人。不知法而违法固然值得同情,明知故犯者固然可恨。但究其根源仍是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惩处结果的严厉性了解不深。面对已违反法律规定的人,那些对法治精神和法律条纹烂熟于心的执法司法者,不根据工作的特定属性主动进行以案释法?难道让事不关己的老百姓来普法?难道让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进行同态报复?一言以概之,谁执法谁普法,本身就是普法执法者无可推卸的职责。

  话题二、执法司法的过程本身就是普法

  法律的遵守必须铭刻于公民内心。执法司法工作本身就是不停向当事人宣讲我国法律规定的过程,就是通过以案说法的过程,让人们对于法律规定铭刻于心,外化于行。司法过程中,每一个程序结点的告知,既是对违法犯罪者权利的保护,又是其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案件在我们眼里可能只是普通案件,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影响一辈子的重大事件。一次良好的司法,不但需要做出一个正当性的裁判,更需要指引社会更为规范、有序的发展。

  话题三、预防才是执法司法的终极目标

  贝卡利亚所言: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才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知晓为前提,人们了解自己可以为那些行为(享有的权利)和那些不可为行为(负有的义务),以及需承担的相应后果,除了立法者、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等口口相传之外,更为重要的途径是对执法司法机关惩处案件过程和结果的观摩。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每一起案例,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教材。旁听一次庭审,远胜过千百次说教。参观一次秦城监狱,就会有更为深刻的廉政体会。所谓“早知一日事,富贵万万年”,人们在以案释法的过程中了解的法律,更能铭刻于内心,防患于未然。

  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对于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而言,让违反法律规定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权利受损者得到保护,只是完成了本职工作的第一步。而通过自己的职业行为,让无知无畏者获得新知,让铤而走险者悬崖勒马,让违法犯罪者悔过自新,让民众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提高法律意识,才是一个司法职业者更为崇高的职业追求。

责任编辑:冉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