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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妻子变“前妻”_广东风泽律师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1982年,陈严(化名)与妻子周梅(化名)结婚。两人婚后生下儿子小松,为了让妻子和儿子过上好日子,陈严在1992年只身一人去往上海打工结果一去不归杳无音信。十五年之后陈严回到老家,才发现妻子已经带着儿子另嫁他人。 原来,陈严外出迟迟不归,妻子多方

  1982年,陈严(化名)与妻子周梅(化名)结婚。两人婚后生下儿子小松,为了让妻子和儿子过上好日子,陈严在1992年只身一人去往上海打工结果一去不归杳无音信。十五年之后陈严回到老家,才发现妻子已经带着儿子另嫁他人。

  原来,陈严外出迟迟不归,妻子多方打听同乡称其可能已在外病逝,五年前周梅去法院申请宣告陈严死亡,为了生活有个依靠随后就带着儿子改嫁。谁知已经认定死亡的陈严竟然出现在了周梅和她的新家庭面前。


  【律师点评】

  一、宣告死亡制度

  法律上为了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或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状态问题而专门设计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暂不讨论。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并不是自然死亡,但宣告死亡之后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等同于自然死亡,而事实上被宣告死亡人可能仍继续存活。因此,法律上对于宣告死亡也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三:一是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而能够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先顺序未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的,后一顺序的申请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回归到本则新闻中,陈严的妻子周梅作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在陈严已经杳无音信十年之后到陈严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宣告陈严死亡,法院受理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而提起的宣告死亡应当有一年的公告期,在这一年的公告期内,陈严没有出现或者无法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法院可以依据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在法律上就发生等同于自然死亡的效果。此时,陈严的原有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其妻子也因“丧偶”有权利再婚。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

  当然,宣告死亡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判了死刑但是还未执行死刑”,当事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当事人确实没有死亡的,经当事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向法院作出申请撤销原判决。且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中,利害关系人并无前述宣告死亡程序中的申请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撤销后,原则上基于“被宣告人的死亡”而发生的法律行为也应当撤销而恢复原有的法律和事实状态。如当事人本人已被继承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有原物的返还原物,原物已经灭失不存在的则应当依据原物价值给予适当补偿;但具有人身性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撤销,回归到本则新闻,基于陈严的“死亡”,妻子周梅和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时妻子周梅并未再行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而不必重新进行婚姻登记;但在妻子已经另行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当然会保护新的合法婚姻关系。因而,陈严的妻子也只能变“前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广东风泽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