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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资案法院裁判11个要旨归纳_王思鲁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 2016 年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影响力实务文章】 P2P 非法集资案法院裁判 11 个要旨归纳 (附: P2P 非法集资 23 例裁判文书核心要点统计表) 孙裕广律师 笔者依托于本所 P2P 非法集资案件的实务经验,此前撰文的《 P2P 、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辩护方向与

2016年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影响力实务文章】

P2P非法集资法院裁判11要旨归纳

(附:P2P非法集资23裁判文书核心要点统计表)

孙裕广律师

笔者依托于本所P2P非法集资案件的实务经验,此前撰文的《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辩护方向与要点归纳》,属于P2P非法集资刑辩的“策略篇”;而本文,笔者意在分析实务中既有案例的裁判思路和观点,搜罗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摘录与总结,是为P2P非法集资刑辩的“判例储备篇”;由于P2P非法集资案是崭新的刑辩领域,对于当前各地法院在此类犯罪中的罪名与量刑的确定问题上尚无统计,附件中笔者列表展示23P2P非法集资案的判决情况,以供各位比较参考,亦是对此前“策略篇”关于辩护方向和要点的佐证。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自然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及搭建P2P平台实施犯罪,或者公司、P2P平台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裁判摘要】

(一)黄建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5

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就被告人黄建辉的违法行为而言,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意见,经查,惠州市中源建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为被告人黄建辉,公司的重大决策由其决定,其妻弟刘某甲及妻子为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经营权及利润分配权,且中源公司设立后,主要是在网上开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通过网贷新闻网、百度推广及QQ群广告等方式向外宣传该网站的投资获利功能,以年利率18%-20.4%的利息为诱饵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被告人黄建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理无据,不予采纳。

(二)其他判例参考:邓亮与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王全江、姚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1号;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2;翁某某集资诈骗案(2015)丽莲刑初字第645号;王某甲与李某甲、缪某、张文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号;杨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庆刑初字第74号。

二、此罪与彼罪:综合考虑以下情形,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成立P2P公司前已负有巨债、以空壳公司作第三方担保、使用虚假的债权质押、获取投资者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等灭失性处置、以后债还前债等。

【裁判摘要】

(一)泮苏良犯集资诈骗案

2015)浙杭刑初字第131

关于被告人泮苏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泮苏良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泮苏良成立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前,负有巨额外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资不抵债的浙江正方园工艺品有限公司及空壳公司浙江大旺工贸有限公司作担保,用虚假的债权质押。获取资金后用于归还债务、支付犯罪成本等灭失性处置,造成98%以上的非法集资款无法归还,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翁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5)丽莲刑初字第645

被告人翁某某等人以后债还前债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高息,诱使更多投资资金流入,这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其并未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翁某某以为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浙江雨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名,许以高息,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并汇入其个人帐户,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在P2P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此观点与下一条裁判要旨存在一定的冲突)。

【裁判摘要】

伍水军、钟杰、龙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

而证人证言仅能证实钟、伍二人有引诱被害人投资、审核投资标的上网等行为,并且二人审核投资标的上网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上的审核,并无证据证明二人明知钟某钦提供的投资标的虚假。而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钟某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意味着钟杰、伍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杰、伍水军对于钟某钦非法占有目的知情,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及龙某国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