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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校园暴力防治与少年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少年司法 防治校园暴力”专题座谈会上的发言_佘山老农(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佘山老农_姚建龙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周强院长明确指出:“少年法庭只能 加强 不能削弱”。很多人把少年法庭、少年审判评价为法院的金字招牌,希望的沃土,鲜艳的旗帜。在我看来,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的良心。但是,没有特殊的措施,良心也是靠不住的。

周强院长明确指出:“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很多人把少年法庭、少年审判评价为法院的金字招牌,希望的沃土,鲜艳的旗帜。在我看来,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的良心。但是,没有特殊的措施,良心也是靠不住的。

比如说,去年大家高度关注的医院儿科资源紧缺问题,很多医院都不设置儿科了,医学院也不设儿科专业和方向了,为什么?因为儿科不挣钱、很累而且风险还很大。以前评三级医院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必须10%的床位是儿科,但是很多医院拿到三级综合医院牌照以后就把儿科关了。

2016年初,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曾经评价,儿科资源紧张是“医院内部制度的出了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上海市已经责令三甲医院必须恢复儿科,上海儿科十三五规划也已经明确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建儿科,医学院也恢复或者增设了儿科医生培养方向。

谁都知道孩子生病要去看儿科,儿科医生很重要,儿童医院很重要,儿科业务很重要。但是,为什么医院会停掉儿科,医学院也不培养儿科医生?很简单,这都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如果没有制度支撑,就算社会再需要,照样取消。你看,如果没有特殊的措施,连医院的儿科都靠不住。同样的道理,如果法院的少年法庭没有特殊措施,少年法庭的发展同样必然令人担忧。

成人社会的儿童观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认为儿童和成年人没有区别,第二阶段认为儿童是缩小的成年人,第三阶段认为儿童是与成年人本质不同的独立的个体,基于这种儿童观,在医学上主张不能由普通医院去给孩子看病,不能用成年人的药去医治儿童的病,而要有独立的、专门的、特殊的儿童医疗体系,包括专门培养的儿科医生、专门的儿科乃至儿童医院,专门研发的给儿童的专用药物、诊疗器具等。儿科医学是这样,少年审判亦是如此。难道一个孩子犯罪和一个孩子生病两者之间没有类同性吗?

参考儿科的发展以及它曾经面临的问题,我们对于少年法庭的发展也要有特殊制度、举措和要求。如果没有,讲得再好,在操作层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利益权衡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不是最有利于儿童的选择。

讲了这么多,我的建议是最高院最好可以设置独立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制和专门机构设置的要求,2010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等也都有明确规定。最高法自己率先垂范,才好去要求地方。目前,最高法研究室内设有正处级的少年法庭指导处,级别是什么不重要,关键是这种设置模式没有将少年审判业务单列出来,也难以指导全国。少年审判不是纯粹的刑事业务也不是单纯的民事业务,它就是少年业务,孩子就是孩子,不是成人之下的刑事审判,也不是成人之下的民事审判。

如果最高院可以率先垂范建立独立的少年法庭,我觉得地方不做要求都好办,否则喊破嗓子也没有用,正所谓“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

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最好方式是“以上率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这一点更加重要。司法改革大体有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技术司法改革阶段,即强调技术性特征,例如司法考试、法袍、法槌;二是量化司法改革阶段,即强调以量作为改革的指向与评价标准,例如员额百分之多少,人均办案量百分之多少,工资加百分之多少;三是专业司法改革阶段,即强调司法的实质与专业性,而不是量化,也不是技术表象。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属于量化司法改革的色彩,而少年司法恰恰是典型的专业司法,无法以量来衡量。你说民庭一年人均审了三百个案子,但少年法庭一年就审了一个案子拯救了一个孩子,谁的价值和意义更大?仅仅因为审的案件量相对少,少年法庭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挽救孩子的工作投入往往无法量化,也不应当量化。少年法庭不是寓言故事中的那个主张“我业治驼,但管人直,哪管人死”的医生,重心是挽救和保护孩子,而不是仅仅审理案件。然而,如果没有特殊的举措和明确的要求来稳定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必然变得很突兀,很难不受影响。

以上都想法还很不成熟,仅供参考。

2017525日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区二层中法庭,根据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佘山老农_姚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