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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 山东高院二审 各方观点评析_吴起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吴 起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辱母杀人案” 山东高院二审 各方观点评析 文/吴进启 炜衡(杭州)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2017年5月27日,引发全民热议的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经过山东高院一天的庭审,终于落下帷幕。山东省检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于欢构成防卫过当的意见。最高

辱母杀人案山东高院二审 各方观点评析



文/吴进启 炜衡(杭州)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2017年5月27日,引发全民热议的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经过山东高院一天的庭审,终于落下帷幕。山东省检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于欢构成防卫过当的意见。最高检也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高调宣布出庭意见是最高检与山东省检的共同意见,并指出一审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检的这一表态,似乎等于事先定调,让人有二审裁判结果已不存任何悬念的意味。尽管如此,基于探讨、学习的态度,对出庭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发表的观点意见,简单评析如下: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于欢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一、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可总括为一句话: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检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其观点:


1、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债主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辱骂、暴露下体、扇拍面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本文认为,二审出庭检察员发表的以上意见,对一审公诉、裁判人员是不公平的。查阅一审判决书,二审出庭检察员所称的一审公诉、判决没有认定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都有体现。再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的一审公诉、判决没有认定的前三项事实,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何关联性?二审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成立防卫过当的意见,也只是罗列出前三项事实,没有从法律上论证其与构成防卫过当之间的关联。


2、一审公诉、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进一步具体指出,聊城中院一审判决书,只关注生命健康权,却忽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错误的理解。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


本文认为,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的一审公诉、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观点,具强烈的主观色彩。本案之所以引发全民热议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杜志浩存在暴露下体的“辱母”情节。不得不说,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情节与论证于欢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都不存在直接的关联。


3、于欢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于欢的行为虽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具有防卫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出庭检察员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结果五个方面,论证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发表了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不符合结果(限度)条件,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的意见。


本文认为,出庭检察员发表的论证属于防卫过当的出庭意见,内容虽很详实,但称不上清晰明了。论证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关键点在于,其在实施持刀伤人行为时,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是何种性质的不法侵害?纵观二审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构成防卫过当的理由,内容虽多,但偏离了焦点。


以出庭检察员对防卫起因的论证为例,其在出庭意见中,列举了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的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及4月13日……;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三是2016年4月14日晚……。并认为这三个阶段的多种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持续性且不断升级,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本文认为,从法律层面分析,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当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对发生在案发前半个月(4月1日)及一天前(4月13日)的不法行为如何防卫。


从二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中,也不太容易解读出,其认为的于欢持刀防卫,到底是对何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的防卫。出庭意见列举出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到了需要论证于欢是对哪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这一最关键的问题时,一笔带过,语言不详。



通过审阅二审证据材料及各方发表的意见,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的于欢持刀实行防卫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扰乱公司秩序、不是言辞侮辱、不是行为侮辱、不是殴打行为、而是限制人身自由。换句话讲,除限制人身自由这一不法行为外,其他的都不是于欢实行防卫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这些不法侵害称不上是“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的前提”。


责任编辑:吴 起